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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资质与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查验制度(委托方适用)

   2026-11-05 食品供应链管理公众号893
核心提示:为确保受托方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许可范围涵盖受托生产的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并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防范超范围生产等食品安全风险,依据《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制定本制度。……(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第一条 目的
 
  为确保受托方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许可范围涵盖受托生产的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并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防范超范围生产等食品安全风险,依据《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3号,2025年12月12日公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0号);
 
  (四)《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五)GB 7718、GB 28050 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委托生产产品的执行标准。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选择、评价、确认和持续监控全部受托方(含转委托情形下的实际生产企业)的资质与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岗位/部门

职 责

采购/供应链部门

收集受托方资质文件;

组织现场评价;

建立受托方档案。

质量/技术部门

核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与拟委托产品的对应关系;

评价生产条件与技术能力。

食品安全总监

审核查验结论;

对不符合要求的受托方行使否决权。

食品安全员

实施日常持续查验,跟踪受托方许可证有效期和许可事项变化。


 
第五条 查验时点
 
  下列时点应当实施查验并形成记录:
 
  首次合作前(准入查验);
 
  每次订立或续签委托生产合同前;
 
  受托方许可证到期换发、许可事项变更、地址迁移、停产复产后;
 
  每年至少一次年度复核;
 
  接到监管部门通报或发现风险信息时的专项查验。
 
第六条 资质查验内容
 
  对受托方资质的查验至少包括: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对有效期、生产者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社会信用代码等关键信息,核对载明信息是否属实(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网站核验,并留存核验截图);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对照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分类的规定,核对是否包括拟委托生产的食品类别和品种;不包括的,不得委托生产;
 
  (三)营业执照及生产经营状态是否正常,是否存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情形;
 
  (四)委托生产特殊食品的,还应当核对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及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注册号等,并符合特殊食品有关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
 
第七条 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查验内容
 
  对受托方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的查验,应当采取现场评价方式进行,至少包括:
 
  (一)场所环境:厂区、车间布局、卫生条件、防鼠防虫设施、清洁作业区与准清洁作业区划分;
 
  (二)设备设施:与受托生产品种、规模、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及其校准情况;
 
  (三)工艺布局:工艺流程是否满足产品执行标准和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是否存在交叉污染风险;
 
  (四)人员与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配备及培训考核情况,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性;
 
  (五)产能核算:受托方现有产能与本企业委托批量、交期的匹配情况,是否存在超产能承接;
 
  (六)检验能力:出厂检验项目自检能力或委托检验安排,留样条件;
 
  (七)持续合规状态:近两年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及投诉举报情况。
 
  现场评价应当形成《受托方资质与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查验记录表》,由查验人员和受托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查验结论与处理
 
  查验结论分为“符合、限期整改后符合、不符合”三类。结论为“不符合”的,不得委托生产;结论为“限期整改后符合”的,应当在整改验证通过后方可委托生产。
 
  本企业明知受托方不具有《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仍委托生产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受托方档案管理
 
  对每一受托方建立独立档案,内容包括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受托方公章)、核验截图、查验记录、现场评价报告、整改材料、合同及报告记录、监督记录、检查评价记录。档案由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电子化和纸质双套保存。
 
第十条 相关记录与保存期限
 
  本制度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包括:
 
  (一)《受托方资质与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查验记录表》;
 
  (二)受托方资质证明文件及公示信息核验截图;
 
  (三)现场评价报告与整改验证记录;
 
  (四)《受托方档案清单》。
 
  上述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委托生产的最后批次产品的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委托生产的最后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后二年。
 
  涉及产品标识审核、检验记录和产品留样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二年。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不得伪造、随意涂改。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制度由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起草和解释,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自2026年12月1日起执行(企业可提前执行)。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本企业组织架构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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