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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1-10-09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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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天津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劣质钢筋、侵犯商标专用权、非法充装气瓶、发布虚假广告、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典型案例(一)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天津某校外培训机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2021年6月4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查处某校外培训机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罚款30万元。
 
  2021年3月25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某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暑期新初一宣传材料上印有“暑期新初一499元,原价6120元”的字样;新三年级惠学班宣传材料上印有“原价6375元,两科联报699元,三科联报1299元”的字样。通过调查该课程销售记录发现,标示的原价6120元和原价6375元均没有过交易记录。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此举严厉打击了校外培训行业的不正之风,警示和震慑的一批校外培训机构,保护了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二)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生产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燕窝案
 
  2021年6月,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对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生产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燕窝的行为进行查处,按照食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并处以491200元,同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处罚到人,限制从业。
 
  2021年3月,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到天津某食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原材料库房中存放有用于生产的干燕窝原料外包装上无任何有效标识。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11月份、2021年1月份先后两次通过微信联系,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某燕窝生产企业直接采购干燕窝产品,分别为13千克、25千克。两批产品均无法提供报关单、货物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法来源证明材料。除现场查封的8千克干燕窝外,其余产品均已制成鲜炖燕窝罐头并通过天猫网店销售完毕。经抽样检验,干燕窝原材料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且满足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按照食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对该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
 
  燕窝属于国家为防疫病传播风险而严格管控入境的食品,通过非法渠道进入国内的燕窝由于未经检验检疫,且该燕窝没有标签、合格证明等,亦无法核实生产厂家、生厂日期等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信息,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查办案件找出并堵塞漏洞,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更加严格落实“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制度,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典型案例(三)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某物资经销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热轧带肋钢筋案
 
  2021年5月26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宁河区某经销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热轧带肋钢筋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热轧带肋钢筋,并处罚款1211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49元。
 
  2021年3月26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流通领域的热轧带肋钢筋产品开展质量监督抽查。发现天津市某物资经销处销售的唐山市某钢铁有限公司生产的Φ12mm规格和Φ14mm规格的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经抽检,拉伸试验、尺寸、重量偏差均不符合标准要求,结果判定上述2批次产品质量不合格。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宁河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4月8日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3月18日从王某某处购进上述2批次不合格产品,王某某自称是唐山市某钢铁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并向当事人提供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上述2批次产品进货价格均为4610元/吨,对外销售的价格均为4700元/吨,进货量共计16.1吨。当事人购进并销售的热轧带肋钢筋经抽检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热轧带肋钢筋的违法行为,宁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热轧带肋钢筋广泛用于房屋、桥梁、道路等土建工程建设,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本案中的钢筋拉伸试验、尺寸、重量等多项指标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管局严厉打击了销售不合格钢筋的违法行为,也给钢筋销售行业敲响了警钟。
 
  典型案例(四)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某泵业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12月,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市某泵业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319400元。
 
  2020年10月13日,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有机械密封或包装上印有“图片”图形及“BE>THINK>INNOVATE”“BE>THINK>INNOVATF”“GRUNDFOS”“BURGMANN”字样的商品,并发现相关包装盒、包装板、说明书、标签,经商标权利人鉴别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物品,现场同时发现当事人用于机械密封的包装机器。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7月起开始仿造含有该图形及商标的机械密封,仿造过程为按照正品机械密封的特征,使用其他品牌的机械密封激光打印上该图形商标及相关标识,并使用擅自印制的印有该图形及字样的包装盒、包装板、说明书、标签进行包装。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经营额总计6388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本案处理中,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查获大量假冒伪劣机械密封,同时没收了当事人包装工具,从根源避免了问题商品引发更大的危害,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和下游商家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五)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6月16日,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并罚款105000元。
 
  2021年4月15日,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待售HP硒鼓45支,涉及21种型号,经商标权利人的代理人鉴别为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从2021年2月开始回收未开封的HP硒鼓,然后进行销售,现场发现待售侵权商品共计45支,价值16760元,当事人购进时未索要凭证,不能说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也无法联系到当时的供货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本案处理中,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重拳出击,查获当事人销售的大量假冒伪劣商品,对当事人严厉处罚,净化了市场环境,促进了其他相关企业自查自纠,教育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典型案例(六)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某天然气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案
 
  2021年1月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某天然气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3175.22元,罚款2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9月25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某天然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为三辆车载气瓶充装液化天然气(LNG)。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气瓶充装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车载气瓶充装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12月26日,接收由天津市中燃国润燃气有限公司移交来耐德牌加气机一台,于2016年初投入使用。自2015年12月至案发先后从六家单位购进液化天然气609.58吨。当事人使用上述加气机,在未取得车载气瓶充装许可的情况下,为三家单位车辆的车载气瓶充装液化天然气,销售金额为1400449.57元,获取违法所得63175.22元。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已主动将用于充装车载气瓶的设施拆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气瓶充装的介质大都易燃易爆,危险性高,且充装过程复杂,需要专业从业人员进行操作,因此没有有效的气瓶充装许可证,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本案当事人无法提供气瓶充装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严重影响周边人民群众和气瓶用户的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其违法行为,起到了督促气瓶从业者遵守法律规定的作用,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1年3月22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7.5万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市某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且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当事人非法充装行为具有操作隐蔽、即装即离、证据转瞬即逝等特点,武清区市场监管局采取夜间不打招呼的方式对辖区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进行了突击检查,有效打击了辖区内液化气充装企业违法经营行为,净化了液化石油气充装市场,维护了社会公共安全。
 
  典型案例(八)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蓟州区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3月12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市蓟州区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的“国窖”“五粮液”白酒,罚款75000元。
 
  2021年1月17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对天津市蓟州区某烟酒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卖场北侧库房中发现52%vol国窖1573白酒18瓶、39%vol五粮液白酒18瓶,执法人员现场联系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对上述白酒的防伪标识、产品编号等包装信息进行鉴定,确认上述白酒是侵犯“国窖”“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查,2021年1月份,当事人从一上门推销的陌生人手中购进52%vol国窖1573白酒18瓶、39%vol五粮液白酒18瓶用于销售,当事人经营的上述52%vol国窖1573进价750元/瓶售价940元/瓶,39%vol五粮液进价550元/瓶售价650元/瓶,购进后尚未售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法分子制售假酒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侵犯了相关企业商标权,损害了企业形象,威胁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扰乱了酒类市场秩序。本案中,执法人员迅速出击,及时采取强制措施,避免了不法分子藏匿、转移涉案物品,严格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酒的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九)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7月3日,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000元。
 
  2021年3月26日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路标广告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系天津某口腔门诊发布的广告。经查,当事人为了推广介绍自己所提供的口腔科门诊服务,于2020年12月8日与某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书,发布四块路名牌广告,当事人自行设计了“美奥口腔 品质见证官 种植牙我选美奥 六年6000000次咬合考验 值得信赖”等广告画面,委托某公司制作、上刊于路名牌广告,该广告牌位于红桥区复兴路3号和西站西大桥1号路边,该广告未经审查,且广告中“六年6000000次咬合考验 值得信赖”的内容为虚构的统计资料。当事人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广告内容的情况下,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红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未经医疗部门审查,甚至擅自发布带有虚假内容的医疗广告,可能会致使患者因不具备专业知识而受医疗广告的诱导做出错误的就医决定从而错失及时治疗的机会这种恶果产生,导致生命健康受到损害。市场监管部门对医疗广告的严格监管,有案必立,有案必查,对净化医疗广告市场,维护群众生命健康具有重大意义。




 
标签: 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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