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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药品)取缔工作的通告(阳府告[2007]21号)

2011-04-29 01:508810
为深入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食品(药品)行为专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查处取缔时间:2007年11月21日至11月25日。
 
  二、凡是无证、无照从事食品(药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必须于2007年11月20日前完善有关证照手续,停止无证、无照和超核准登记范围的违法经营行为。否则,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对拒不整改,继续无证、无照或超核准登记范围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由供水、供电部门在取缔时间3天内完成停水、停电有关手续。
 
  四、全体公民都有义务配合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食品(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发现无证、无照或超核准登记范围经营活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举报投诉电话:
 
  工商局:12315,质监局:12365,卫生局:2238355,药监局:3306311,农业局:12316,经贸局:3426983,海洋与渔业局:3321885。检验检疫局: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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