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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的通知

2014-03-11 02:008490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流通环节临近保质期食品的规范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增强经营者自律意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加强流通环节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近保质期食品的定义
 
  临近保质期食品是指食品标签所标注的保质期限即将到期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现场制售的食品。
 
  二、临期保质期食品按照以下期限界定
 
  (一)食品保质期12个月以上 (含12个月),期满之日前45天;
 
  (二)食品保质期6个月(含6个月)不足12个月的,期满之日前20天;
 
  (三)保质期在3个月(含3个月)不足6个月的,临近保质期为15天;
 
  (四)食品保质期1个月(含1个月)不足6个月的,期满之日前10天;
 
  (五)保质期少于15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至4天。
 
  (六) 现场制售的食品,制作当天应当销售完毕。
 
  三、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措施
 
  (一)我市境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应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食品经营者应当将临期食品在销售场所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相对集中陈列销售,在醒目位置明示“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并设置“本区域食品为临近保质期食品,购买后请在保质期内食用”的提示牌。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和贮存条件分类设置,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应当分开摆放。
 
  (二)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散装食品分装后,应当在小包装上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分装日期和保质期。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混放销售,应当标明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对临近保质期的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小包装上加贴“临近保质期食品”字样的标识。
 
  (三)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必须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捆绑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四、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日常管理
 
  (一)食品经营者必须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或统一粘贴“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现场制售的食品当天未能销售完毕应当及时销毁并做好记录,不得混入次日的生产原料中再次加工销售。
 
  (二)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在经营场所应当公开临近保质期食品质量安全承诺,明确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在保质期内的质量安全责任、退货换货责任、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投诉的处理等事项,积极推进消费纠纷协商和调解机制。
 
  (三)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质量监管责任制,落实具体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员工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培训。食品经营者应当公开责任人照片以及每天对销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检查情况记录。
 
  (四)食品经营者应每天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行检查,对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经营者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应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销毁记录台账应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五)制定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规则。食品经营者如与供货商有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约定,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退货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退货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含电子签章)。退货记录应建档备查。
 
  五、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日常监管
 
  (一)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行政指导,引导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临期食品管理制度,对制度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整改。强化对临期食品到期下架退市的监督管理,防止因处置不当引发食品安全风险。对发现销售过期食品的,要依法查处并将不良行为记入其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二)食品执法人员要认真落实食品市场巡查制度,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力度,按照“网定格、格定责、责定人”的要求,做到巡查有记录、监管有痕迹。对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监管人员的责任。
 
  (三)要加强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强化对食品经营者的法律法规培训,增强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切实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四)要充分发挥12331申诉举报平台的作用,畅通申诉举报渠道,提高消费诉求解决效能。及时发布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倡导科学消费,引导安全、放心消费。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对流通环节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监管,既是《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明确要求,也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内容,同时也是市政协三届三次会议委员提案内容要求监管的重点。因此,各县(市、区)局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临近保质期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统一领导,认真组织,完善方案,包干责任,推动工作。
 
  (二)明确任务,保证时限。市局要求,全市所有食品批发户、商场、超市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必须在今年5月底前全面落实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措施,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设置“本区域食品为临近保质期食品,购买后请在保质期食用”的提示牌。在此基础上,要逐步在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户中推广运用,7月底前实现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措施的全覆盖。
 
  (三)责任到人,跟踪问效。各县(市、区)局要按照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层层落实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责任,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确保全市7月底前实现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措施的全覆盖。要加强行政指导和跟踪检查,对落实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帮助指导和研究解决,以有效推进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市局将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纳入各县(市、区)局目标责任范围,并进行考核。
 
  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示牌式样


  酒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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