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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标签标识相关的食品标准法规

2016-09-26 10:217920

1.与食品标签标识相关的标准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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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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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签不合格处罚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转基因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

标签不合格处罚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影响食品安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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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场监管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双规范十二条举措的通知 (通市监发〔2025〕4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严格规范市场监管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与行政处罚行为,推动规范检查、协同检查、精准检查、有效检查,确保行政处罚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在贯彻落实上级要求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措施。

2025-07-15282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权裁量基准 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权裁量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2024版的通知 (京粮发 〔2024〕 29号)
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的通知》(京粮发〔2024〕8号)进行了修订,经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4年10月29日第2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版本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07-07338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5年)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的通知》(渝司发〔2025〕11号)有关规定,我委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集中清理,并经市农业农村委2025年第1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对《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渝农发〔2022〕92号)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2025-07-04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