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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2021-07-26 09:493850

问:为什么要出台《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答: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市粮食和储备局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原《北京市储备粮管理监督检查规定》(京粮发〔2010〕91号)已不再适用。

问:哪个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这个规定?

答: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问: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工作人员都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吗?

答:行政处罚应当由市粮食和储备局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作出处罚之前会通知当事人吗?

答:市粮食和储备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问:什么情况适用简易程序?

答: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在简易程序中,行政处罚决定书都包括什么内容?

答: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部门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问:在普通程序中,行政处罚决定书都包括什么内容?

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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