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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5年) (穗城管规字〔2025〕2号)

2025-01-14 15:5311300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餐厨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回收利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月10日

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餐厨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回收利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依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确定,包含一般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本办法所称一般餐厨垃圾,是指宾馆、餐馆、饭店、小餐饮、集中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等从事餐饮服务、集体用餐配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物加工废料、过期食物等易腐垃圾。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动植物油脂,从一般餐厨垃圾中提取的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排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一般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餐厨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规范排放、统一收运与集中处理。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全市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事权分工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部门预算,落实经费保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实施本办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的排放、收集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者履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引导餐厨垃圾产生者与依法确定服务本区域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合同,依法查处餐厨垃圾排放、收集、运输、处理违法行为,督促餐厨垃圾产生者及时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合理设置餐厨垃圾收集点,对收集点的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本辖区餐厨垃圾管理台账制度。

第六条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的收取规定交纳一般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相关费用。

餐厨垃圾产生者单独存放的废弃食用油脂,由依法确定服务本区域的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理单位有偿收购,收购价格由双方根据废弃食用油脂市场行情协商确定。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需要,结合一般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量、处理设施分布和统一收运成本等因素,将全市划分为若干一般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服务区域和若干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理服务区域。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按服务区域分别确定一般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理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理的单位应当分别依法取得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

未按规定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活动。

第九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与依法确定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包括收运、处理的餐厨垃圾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期限、服务费用、市场退出机制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收运、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效率要求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不得向他人转让项目,也不得将项目拆解后向他人转让。将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收运、处理单位应当在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区域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收运、处理活动,因突发事件确需跨服务区收运、处理餐厨垃圾的,应当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与依法确定服务本区域的收运、处理单位签订收运、处理合同。合同应当明确收运的时间、频次、地点、种类、数量等内容,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合同还应当明确废弃食用油脂收购价格。跨区餐饮连锁服务企业各门店应当分别与其所在服务区域依法确定的收运、处理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餐厨垃圾排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配备相应数量、满足收运要求、标志清晰的废弃食用油脂和一般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并保持其干净整洁,鼓励配置具有身份识别电子标签的收集容器。

(二)废弃食用油脂和一般餐厨垃圾应当分别单独收集并密闭存放,不得混入其他固体废物。

(三)将餐厨垃圾交由依法确定服务本区域的单位进行收运。

(四)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管理台账,记录排放种类、数量,收运和处理单位等信息。

(五)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餐厨垃圾进行渣水分离;产生含油污水的,设置隔油、隔渣、油水分离装置对含油污水进行预处理或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水质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和规定后方可排放。

(六)不得将餐厨垃圾直接或粉碎后排入公共水域、厕所或公共排水管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配备相应数量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运输设备。在收集、运输车辆和设备清晰标示餐厨垃圾标志,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定位系统、行驶记录仪、视频监控设备和数据无线传输系统,并确保正常使用。

(二)配备相应数量收运人员,并开展技能、安全生产等培训,规范作业。

(三)每天定时收集一般餐厨垃圾,按约定时间收集废弃食用油脂,实现应收尽收。对不符合分类标准的餐厨垃圾,可以拒绝接收,拒绝接收后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四)分别收集、运输一般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不得将餐厨垃圾与家庭厨余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往餐厨垃圾中掺水。

(五)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或者滴漏污水;遗撒滴漏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清除。

(六)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将餐厨垃圾分类运输到符合规定的处理场所,不得擅自改变。

(七)将餐厨垃圾交由依法确定服务本区域的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八)建立管理台账,记录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去向等信息。

(九)保持收运作业场地及其周边环境干净整洁;保持收集和运输车辆干净整洁、标志和号牌清晰。

(十)作业过程中的数据实时接入本市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

(十一)制定突发事件餐厨垃圾污染防范应急预案。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与服务区域处理需求相适应的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并确保其运行良好,环境整洁。

(二)应当在处理设施运营场所安装并使用计量、视频监控、污染物在线监测等设备,确保运行数据实时接入相应的信息监管平台。

(三)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餐厨垃圾,并对其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四)资源化利用形成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处理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予以转售或者非法利用。

(五)不得擅自将未经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的一般餐厨垃圾、未经加工处理或加工处理后不符合相应质量标准的废弃食用油脂转移出本市;不得擅自接收本市以外的餐厨垃圾;不得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处理后的产品生产、加工食品。

(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每日接收、处理餐厨垃圾的数量、类别,处理过程中排放的废渣、废水等废弃物,以及资源化利用形成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出厂销售流向等情况。

(七)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安全设施,确保处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八)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开展环境监测,确保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九)制定突发事件餐厨垃圾污染防范应急预案。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餐厨垃圾排放、收运和处理实行联单管理。餐厨垃圾产生者、收运和处理单位在餐厨垃圾交付收运、处理时,应当对其种类、数量予以相互确认。联单载明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交接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记载联单并交接。交付方拒绝按照实际情况确认联单的,接收方可以拒绝接收,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收运、处理单位向餐厨垃圾产生者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定期交回联单备查联。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排放、收运、处理的台账记录和凭证应当真实、完整,鼓励使用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电子台账。

第十八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歇业。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台账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对辖区内餐厨垃圾排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厨垃圾排放、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举报途径。

第二十一条    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开展执法行动。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实际需要,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生态环境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餐厨垃圾产生者、收运单位和处理单位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引导和督促纳入餐厨垃圾管理的会员履行相关责任,及时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生效前政府已授权的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理项目或政府已执行的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理服务合同,在项目规定期限或合同有效期内可以继续按照项目规定或合同约定收运和处理餐厨垃圾。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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