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现将《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打造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服务保障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按规定程序纳入优化监管名单。对“白名单”经营主体日常监管实行“无事不扰”,除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卫生健康等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检查外,原则上不主动检查。
第三条 纳入“白名单”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一年内未因违法行为被任何行政执法单位施以行政强制或给予重大行政处罚,且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等事故。
(二)经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征信系统等无不良记录、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经营主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及防范应对违法违规的内部机制,能够确保主体及其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政策,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等要求,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优先纳入“白名单”:
(一)信用评价为A级守信优秀类经营主体;
(二)列入各级党委、政府部门设立的行业奖项、优质企业名单库的经营主体,如质量信誉经营主体白名单、国家专利产业化样板企业培育库企业名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福建省“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等。
(三)其他对产业带动能力强、经济效益高、发展前景好、信用记录优的经营主体。
第五条“白名单”认定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名单推荐。市市场监管局各业务处室、各区局结合“白名单”纳入条件和标准,筛选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于每年1月报送拟进入“白名单”清单。
(二)信用审查。根据推荐名单,由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处于每年2月组织对推荐的“白名单”经营主体信用情况进行复核。
(三)公开公示。市市场监管局将“白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经营主体名称、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类别、问题反馈途径,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期内,经营主体及公众可对“白名单”提出异议,对存在异议的经营主体开展重新核查。
(四)对外发布。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市场监管局正式对外发布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有效期为一年,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并发布。
第六条 “白名单”实行动态退出管理。一经发现白名单经营主体出现承诺不实或不再符合任一纳入条件情形的,相关单位应将发现的情况及时报至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核查。对查实不符合或不再符合纳入条件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审定通过后,及时移出“白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移出后一年内取消“白名单”入选资格,予以重点监管。
对退出后重新入选“白名单”的,设定“观察期”,三个月内接受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的常规现场检查,期间未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正常享受“白名单”制度政策,对存在逃避监管、弄虚作假、承诺不实等行为的经营主体,不纳入“白名单”。
第七条 除以下特殊情形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得随意对列入“白名单”管理的经营主体开展包括现场检查在内的行政执法检查:
(一)对涉及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卫生健康等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检查;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定期检查;
(三)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和市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的专项整治检查;
(四)遇突发性安全事故、卫生健康流行疾病或疫情防控等需现场处置;
(五)较大安全隐患正在整改,需现场督促检查;
(六)涉嫌违法或投诉举报需对其调查取证;
(七)已立案,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
第八条 确有必要对“白名单”经营主体开展现场检查时,应严格执行“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实行“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在达到上级要求和检查效果的前提下,只围绕必要事项开展检查,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重复检查。做到联合检查为主,单独检查为辅,不报备不检查,尽量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实行首违不罚,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企业自觉守法,诚信经营。
第九条 对于“白名单”经营主体,鼓励实行非现场监管。运用在线监控、视频监控、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手段,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智慧监管等非现场监管,对于可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达到行政执法检查要求的,非必要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 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