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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2025年上海市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的通知 (沪农委〔2025〕74号)

2025-07-11 09:287600

各区农业农村委,中心城区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为巩固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成果,遏制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违规经营使用、网络违规经营兽药等突出问题蔓延风险,进一步强化兽药全链条安全监管,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25〕8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将组织开展2025年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以下简称“巩固提升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任务

(一)巩固专项整治成效

1. 纠治“超范围、超剂量、超时限”用药问题。

重点对象:规模养殖场、养殖合作社、动物诊疗机构、屠宰企业、乡村兽医。

纠治问题:养殖、调运、屠宰全链条违规使用地塞米松。

任务安排:结合兽药残留检测工作,查看养殖档案、诊疗记录和用药记录等,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超时限”用药、养殖直接使用原料药等违规行为,打击养殖使用停用兽药,以及使用禁用药物或其他化合物的违法行为。

2. 纠治饲料冒充兽药或非法添加兽药问题。

重点对象: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纠治问题:可饲用天然植物产品标注预防治疗动物疾病功效,以兽用中药名义销售。

任务安排:坚持“料是料、药是药”原则,检查是否存在将兽用抗菌药等兽用化学药品包装成饲料产品销售、商品饲料中违规添加药物等典型问题。

3. 纠治擅自变更标准要求生产兽药问题。

重点对象:兽药生产企业。

纠治问题:擅自变更甚至降低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造成兽药质量安全风险。

任务安排:结合年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查看批生产记录、出厂检验报告、标签和说明书等,检查是否存在未按批准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生产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标注未经批准内容或不实信息等违规行为。

4. 纠治不遵守兽用处方药、兽药追溯二维码管理要求等问题。

重点对象:兽药经营企业。

纠治问题:不审查兽医处方随意销售兽用处方药、选择性上传销售出入库信息。

任务安排:检查兽用处方药管理、兽药追溯二维码系统信息上传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不凭兽医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销售出入库信息不上传兽药追溯二维码系统等违规行为,督促经营主体做到严格凭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销售出入库信息严格上传兽药追溯二维码系统。

(二)遏制突出问题蔓延风险

5. 整治网络违规经营兽药行为。

重点对象:从事网络兽药经营的企业。

纠治问题:兽药产品从非登记的库房发货、未按规定条件运输有特殊运输要求的兽药、发布虚假宣传或夸大疗效等不实信息、拆开最小销售单元销售兽药。

任务安排:检查是否存在无经营资质在网上经营兽药、经营假劣兽药和不得在网络经营的兽药产品、违规销售兽用处方药、网络经营出入库信息未上传兽药追溯二维码系统、违规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改变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商标或商品名等行为。督促提醒电子商务平台认真履行相关法规要求,严格审查和公示网店经营资质和经营范围,无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得在其平台销售兽药产品。

6.整治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

重点对象:生产、经营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公告第800号规定品种的企业,以及动物饲养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单位。

纠治问题:违规生产经营使用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任务安排:检查生产企业相关原料药来源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在标签和说明书标注“兽用麻醉药品”或“兽用精神药品”以及“兽用处方药”字样、相关产品出入库信息是否按规定上传至兽药追溯二维码系统、是否违规将原料药销售给生产经营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经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相关产品出入库信息是否按规定上传至兽药追溯二维码系统、是否违规将原料药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在网络销售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否严格凭兽医处方销售相关产品;检查使用单位是否严格凭兽医处方使用相关产品、使用情况是否按规定在用药记录或病历及诊疗档案中填写。在检查过程中,要提醒相关主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采取专柜保存、双人双锁等措施妥善保管原料制剂、生产检验用标准品和对照品等,并做好使用登记和废品处理,防止发生流弊事件。

7. 整治未经批准生产经营兽医体外诊断制品行为。

重点对象: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纠治问题:以“仅限科研用”、“内部使用”、“某领域使用”等名义规避审批生产经营兽医体外诊断制品。

任务安排: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宠物疫病抗原筛查产品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农办法函〔2024〕21号)等文件,对应按照兽药管理的兽医体外诊断制品,检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存在不具备生产经营兽用生物制品资质,未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未经批准的兽医体外诊断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8. 整治生产经营假劣水产用兽药行为。

重点对象: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纠治问题:水质改良剂等产品违规标注预防、治疗动物疾病用途。

任务安排:结合水产用兽药专项质量监督抽检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要求,对应按照兽药管理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检查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存在不具备兽药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条件及过程不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生产经营假劣水产用兽药、以水质改良剂等非兽药名义生产经营假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继续做好培训指导

结合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积极探索运用网络直播、短视频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覆盖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各主体,做好安全规范用药技术知识宣传教育。安排技术专家团队,深入一线,指导畜禽养殖和动物诊疗单位规范用药,减量使用兽用抗菌药。

二、任务分工

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负责全市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各区农业农村委和中心城区市场监管局做好辖区内相关工作;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做好涉及中心城区相关工作,指导各区开展巩固提升行动;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安排阶段(3月)。各区和单位对标重点任务,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工作落实的部署安排。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至11月中旬)。各区和单位组织开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组织查处。

(三)总结推广阶段(11月下旬)。各区和单位及时总结巩固提升行动开展成效和不足,发掘推广基层先进经验和做法,梳理典型案例,研究实施有针对性的长效监管措施,推动行业规范水平提升。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协调。巩固提升行动已列入国务院202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各区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工作部署,统筹兽药饲料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等行业内的力量,协调市场监管、公安、药监等部门,聚力推动巩固提升行动任务目标落实。

(二)规范开展检查。各区和单位要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相关规定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拓宽兽药违法问题线索举报投诉渠道并及时公布,坚持“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紧密结合农资打假、畜牧兽医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群众投诉举报核查等工作,合理安排检查和数据调度频次。不对基层定指标,不搞排名通报,涉企检查时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不影响企业合法经营秩序。

(三)做好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存在安全风险的行为,要告知相关主体潜在风险并督促提醒其主动采取规避措施。涉及外埠兽药产品的,及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委,由市农业农村委通报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四)强化技术服务。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要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协助开展安全规范用药技术服务和有关监测工作。各区要加强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单位)的法规宣教和技术培训,引导企业合规经营、合规用药。

请各区和单位分别于8月1日和12月1日前,将巩固提升行动开展情况及统计表(详见附件)报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

联系人及电话:顾建华 23113083

附件:   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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