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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新标签法规标准背景下食品名称的要求

2025-08-05 15:357210

2025年3月16日,《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等新标签法规、标准发布,实施日期为2027年3月16日,新标签法规、标准对食品标签提出新要求。食品伙伴网梳理了新版标签法规标准对食品名称的要求,供行业参考。

一、基本要求

食品名称是预包装食品的强制标示项目之一,其标示需要符合上述标法的基本要求。概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食品名称的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

(2)食品名称的标识应当真实、准确,不应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3)食品名称应采用规范中文标示,即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繁体字、拼音和外文标示食品名称,繁体字、拼音和外文字高不得大于相应内容的规范汉字字高;

(4)不应明示或暗示食品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功效)。

二、食品名称字高要求

食品名称的字高应不小于1.8毫米,且字体的高度与宽度比值应当不大于3。预包装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50平方厘米的,食品名称的字高不应小于2.0毫米;最大表面面积大于400平方厘米的,不应小于2.5毫米。

此外,如果预包装食品作出了营养声称、营养成分作用声称,食品名称的字高应大于营养声称、营养成分作用声称的字高。

三、食品名称应反映食品真实属性

预包装食品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可以选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规章及与食品命名有关的公告中已规定的名称,也可以选用与上述名称本质相同的名称。如“薄荷糖”已经体现了食品真实属性为糖果,标示时,既可以使用“薄荷糖”也可以使用标准中的分类名称“硬质糖果”。需要注意,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不能直接作为属性名称的依据。

在食品属性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可同时标示食品的“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等名称。如果上述名称具有误导性,则其应标示在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临近位置,并且上述名称字高不得大于属性名称,还应采用与属性名称相同的字体、颜色进行标示。

四、食品名称中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时需要考虑的事项

GB 7718-2025规定,食品中的配料或成分若在食品名称中提及,应标示其相关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但是如果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已经规定了相应名称时,标准规定的名称中带有某种配料或成分时,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比如“蓝莓果酒”,我国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蓝莓果酒”产品不需要在标签上额外标示蓝莓的添加量。

以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食品名称有特殊的要求:名称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的,该原料应当为主要原料。其中,名称仅体现一种的,所用原料应当全部来自该种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名称体现二种以上的,所用原料应当按照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排序。

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模拟动物源性食品,应当在名称中冠以“仿”“素”或者“某植物”等字样。

五、食品名称的合规性受到执行标准以及其他法规的影响

食品名称的合规性受到执行标准的影响。还是以“蓝莓果酒”为例,GB/T 32783-2016规定:蓝莓果酒应标注为“蓝莓XX酒”(如蓝莓梨酒)或直接标注为“蓝莓果酒”。如果食品执行标准为GB/T 32783-2016,则食品名称命名规则需要符合该标准规定。

食品名称的合规性还受到其他法规的影响。例如,《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要求: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应当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因此,固体饮料类产品的食品名称必须体现食品真实属性名称“固体饮料”。

小结

食品名称合规性需要关注其字体、字高、真实准确性、误导性、是否有其他法规标准要求等多个方面。其中,误导性的来源多种多样,可能来源于字体颜色、字高、字体、语意,或者来源于虚假的标注,很多时候需要结合配料情况、标签实际的版面设计来判断。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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