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1号)规定,经研究决定,我省种畜禽(含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设区市、县(市、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部门分别负责审核发放。具体核发权限范围为:
一、从事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祖代及以上种畜禽生产经营(含品种纯种繁育)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种蜂纯种繁育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向省畜牧局申请,由省畜牧局审核发证。
二、从事父母代种畜禽生产经营(含品种纯种扩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种蜂纯种扩繁及其他繁育方式的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设区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部门申请,由所在地设区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部门审核发证。
三、从事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市、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部门申请,由所在地县(市、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部门审核发证。
四、从事多种生产经营类型的同一养殖场,该种畜禽(含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据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含种蜂)最高代别,向负责审批该代别(繁育方式)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部门提出申请,由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部门核发,实行一场一证。
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5日起执行。12月15日前已受理的申请,由受理单位继续负责办结。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格式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0〕4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种畜禽场评审办法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0〕4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验收评审规范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1〕10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5年12月12日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明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1号)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64号)等相关规定,为切实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便民服务水平,促进畜禽种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明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核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6-04-09787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的通知 (粤农农规〔2026〕2号)
为切实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畜禽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1号)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6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我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一场一证、三级核发”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核发,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2026-02-28945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办理的通知 (内农牧种发〔2025〕79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从事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具体核发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规定要求,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一场一证、分级负责的原则,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分别负责审核发放。
2025-12-19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