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1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6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和祖代以上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生产经营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二、从事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生产经营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三、从事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四、种畜禽养殖场实行一场一证,申请从事多种生产经营类型的同一养殖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申请生产经营类型最高审批权限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五、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要求,规范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4月3日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明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1号)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64号)等相关规定,为切实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便民服务水平,促进畜禽种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明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核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6-04-09787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的通知 (粤农农规〔2026〕2号)
为切实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畜禽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1号)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6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我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一场一证、三级核发”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核发,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2026-02-28945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办理的通知 (内农牧种发〔2025〕79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从事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具体核发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规定要求,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一场一证、分级负责的原则,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分别负责审核发放。
2025-12-19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