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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种畜禽现场评审专家库补录工作的通知

2026-03-05 10:095920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农业农村局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1号)要求,进一步充实我省种畜禽现场评审专家库力量,优化专家队伍结构,补齐市、县区域评审专家不足短板,更好服务于全省种畜禽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农业强省建设目标,经研究,决定开展种畜禽现场评审专家库补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原则

本次补录坚持“自愿申报、组织推荐、严格审核、择优入库、动态管理”原则,重点向种畜禽场集中区域倾斜,结合本区域畜禽种类特色补齐细分领域专家不足短板,补录后县区评审专家人数不低于3人,确保专家库覆盖全面、结构合理、人员充足。

二、入库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作风优良,廉洁自律,能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无违纪、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院士以及实践经验特别丰富、行业认可度极高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年龄限制,能够正常胜任书面审查、现场评审等工作任务。

4.本人自愿以独立身份参与我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现场评审、政策咨询等相关工作,服从河北省农业农村厅的统一管理和工作调度。

5.身份要求为非公务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职或退休人员,种畜禽养殖、技术推广等企业科技人员均可申报。

(二)专业条件

1.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从事畜牧、兽医、遗传育种、种畜禽生产管理及相关领域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等工作连续5年以上,在所从事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于实践经验特别丰富的县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技术骨干,可适当放宽职称要求,但需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2.熟悉畜牧行业法律法规及种畜禽领域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最新标准规范及技术发展动态,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较强的问题分析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精准把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评审核心要点。

三、工作职责

(一)评审工作。承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的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综合评审及意见出具等工作。

(二)政策咨询。参与种畜禽领域政策制定、项目论证验收、技术规范编制及产业发展规划研讨等工作。

(三)技术服务。开展种畜禽养殖技术培训、示范基地指导、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研究及技术推广等工作。

(四)其他工作。承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的其他与种畜禽产业相关的评审、咨询、调研等任务。

四、推荐及申报要求

本次补录仍采取“本人自愿、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组织推荐优先于个人自荐。

(一)推荐单位范围。省内县级及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均可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人选。

(二)材料报送要求。拟申请入库的专家,需填写《河北省种畜禽评审专家申请表》(附件1),经本人签字确认、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附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业绩证明材料(如科研成果、获奖证书、行业认可证明等)复印件及扫描件。单位组织推荐的,还需同步填写《河北省种畜禽评审专家信息汇总表》(附件2),统一汇总本单位推荐人选信息。

五、其他事项

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审核本辖区内(含所辖市、县、区)申报材料,填写《河北省种畜禽现场评审专家信息汇总表》,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河北省种畜禽现场评审专家申请表》及证明材料1份邮寄到指定地址。电子版申请材料要求包括PDF文档(所有材料整理为1个PDF文档,一人一档,命名格式为“地区/单位-姓名-申报材料”),以及《河北省种畜禽现场评审专家申请表》和《河北省种畜禽现场评审专家信息汇总表》的Word格式文件。电子版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我厅将组织专业力量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结合补录重点方向、配额要求及专家队伍整体结构,按程序择优确定补录入库专家人选,入库结果将通过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纳入专家库管理。

六、专家库管理

专家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履职的,可向我厅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移出专家库;专家超龄的视为主动出库。对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泄露秘密、违反回避制度、提供虚假意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从专家库中清退,并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且终身不得纳入我省种畜禽评审专家库。专家接受委托任务时,如与被评审方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情形,应主动提出回避。

联系人:骆菲  联系电话:13832113820

邮  箱:43068883@qq.com

地  址:石家庄市学府路7号 河北省畜牧良种工作总站

附件:1. 河北省种畜禽现场评审专家申请表

河北省种畜禽现场评审专家信息汇总表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6年1月26日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种畜禽现场评审专家库补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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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确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的通知 (黔农发〔2026〕7号)
根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1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6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6-04-14634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废止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的通知 (粤农农规〔2026〕3号)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农农规〔2019〕10号)。

2026-04-13621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明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1号)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64号)等相关规定,为切实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便民服务水平,促进畜禽种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明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核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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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的通知 (粤农农规〔2026〕2号)
为切实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畜禽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1号)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6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我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一场一证、三级核发”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核发,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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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 (晋农规发〔2025〕3号)
根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1号)要求,结合《山西省一枚印章管审批条例》及我省工作实际,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审批服务效能,现就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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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湖南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初次违法免予处罚清单》《湖南省农药、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
现将《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湖南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初次违法免予处罚清单》《湖南省农药、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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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版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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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办理的通知 (内农牧种发〔2025〕79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从事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具体核发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规定要求,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一场一证、分级负责的原则,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分别负责审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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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明确种畜禽(含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的公告 (公告〔2025〕80号)
根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1号)规定,经研究决定,我省种畜禽(含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设区市、县(市、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部门分别负责审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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