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25)和《食品标识监督管 理办法》发布后,食品伙伴网联合相关单位于 4 月初在北京组织开展“食品标签新标准新法规宣贯培训暨 2025 食品标签相关标准法规解读与合规管理交流会”,并收到了部分参会者对新标准法规的一些问题。本期食品伙伴网针对 GB 7718-2025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部分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和解答,供大家参考。
01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是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生产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含1个住所地址和多个生产地址的情况,标注的生产地址是指住所地址还是选择多个生产地址中的实际生产地址,是否可以选择住所地址?
答:《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提到: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是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标注的联系方式应当真实有效。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等生产基地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还应当标注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名称、地址。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多个生产者信息的,实际生产者信息应当易于识别。……
因此我们认为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包含1个住所地址和多个生产地址的情况下,产品标签必须如实标注实际生产地址信息,住所地址可选择性标注。为确保消费者准确识别,产品如有多个生产地址,企业应做好明确区分。
02
标签标注的生产地址需要跟生产许可证上的一模一样,还是意思一样即可。如生产许可证上的地址没有省份,实际标签上标注的有省份,是否可以?
答:我们认为当食品生产许可证地址未包含省份信息时,企业可在产品标签上补充标注省份,以便消费者快速识别产品产地,但须确保所标注信息真实准确。
03
一个产品同时有多个生产商,网上销售随机发货,生产商名称和地址是否属于动态变化内容?
答:《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提到: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多个生产者信息的,实际生产者信息应当易于识别。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提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所以为了保证所发货物实际生产信息和网页实际展示信息时时保持一致,建议固定网络销售产品的生产商,或者对网页信息进行阶段性更新等。
04
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地址不一致,是否只需要标识食品生产许可证上的生产地址,住所不用标识?
答:在不一致的情况下,可只标识食品生产许可证上的的生产地址信息。
05
分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否可以只标注总公司的名称和地址,还是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名称和地址都需要标注?
答:《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提到: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等生产基地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还应当标注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名称、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提到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因此,我们认为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生产的产品,需标注总公司的名称和地址信息,并同时标注实际生产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信息。
06
7718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都没有提到产地,请问自己生产的食品是否还需要标识产地?
答:我们认为可以不标。企业如想标注也是可以的,但需规范标识。但若产品执行标准(如地理标志产品标准)或行业特殊规定要求标注产地,则需标注。
小结
除了以上问题外,标签地址信息目前常出现的问题为写错问题,企业在标签设计时需做好充分核对,避免基础错误的出现。
以上解答仅代表食品伙伴网意见,供交流学习,具体以标准文本和官方发布的指南问答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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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