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25)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发布后,食品伙伴网联合相关单位于4月初在北京组织开展“食品标签新标准新法规宣贯培训暨2025食品标签相关标准法规解读与合规管理交流会”,并收到了部分参会者对新标准的一些问题反馈。本期食品伙伴网针对GB 7718-2025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委托生产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和解答,供大家参考。
一、按照《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是生产商)后还需要按GB 7718以生产商为引导词再行标注生产商吗?
答:《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多个生产者信息的,实际生产者信息应当易于识别。我们认为若已明确标注受托方,则无需再以“生产商”为引导词重复标注。
二、GB 7718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都没有提到产地,请问自己生产和委托加工的食品是否还需要标识产地?
答:根据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都不再强制要求标示产地。但若产品执行标准(如地理标志产品标准)或行业特殊规定要求标注产地,则需标注。
三、委托生产加工,引导词可以标“委托商”“生产商”这样的字样吗?
答:根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对于引导词应能够在标签上表述清楚委托和被委托关系,方便消费者识读。“委托商”“生产商”不能体现出委托关系,因此不建议这样标识。
四、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名称地址是紧邻标识,但委托方的联系方式标注在独
立区域是否合规?
答:根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我们理解为“在紧邻位置标注”的内容包含委托方的联系方式,因此建议根据相关条款执行。
五、联系方式的种类包括哪些,GB 7718-2011中的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编也属于联系方式是否还适用?热线电话或电子邮箱能否标识为食品生产商委托负责处理售后服务的第三方公司的电话和电子邮箱?
答:GB 7718-2025 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文本中均没有直接规定联系方式标识的具体要求,但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中明确:联系方式应当标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有效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应至少标示以下内容中的一项:电话(热线电话、售后电话或销售电话等)、传真、电子邮件等网络联系方式、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邮政编码或邮箱号等)。我们认为上述提及的联系方式仍适用,但要保证联系方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在委托加工模式下,商品标签上的执行标准应标注委托商(品牌商)的企业标准,还是被委托方(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
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的相关回复: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使用其他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如被委托方的企业标准的,应事先获得其授权,委托方对公开企业产品标准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七、《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标注委托方与受托方等信息。问:委托方同样具备生产资质,引导词以“委托方”标注还是“委托并生产”标注。
答:根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多个生产者信息的,实际生产者信息应当易于识别。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在
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企业若生产自己公司的产品可直接标注生产方,无需标识“委托”相关字样,若委托方实际未参与生产,此表述可能误导消费者。建议以《办法》规定的引导词进行标识,使得实际生产者信息便于识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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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