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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标签新规落地!保健食品标签合规指南与实操策略速览

   2025-06-18 食品伙伴网759978297zy264
核心提示:当 GB 7718-2025、GB 28050-2025 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三项新规同步发布,保健食品行业正面临标签合规体系的全面重构。这场从名称标注、日期格式到内包装信息的革新,不仅颠覆了传统标签设计逻辑,更直击中小企业在生产链条、包材升级与市场策略中的痛点 ——……(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所在行业:保健食品行业

  主要产品类型:粉剂、片剂、胶囊剂、口服液等


  公司规模:100人以内
 
  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三项标签新规同时发布,引起了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巨大关注。作为食品标签的基本法规及标准,三项新规的发布,不仅对普通食品标签产生影响,对保健食品标签的影响也是巨大。
 
  新规同步设置了两年的过渡期,但是为一名食品企业的标签审核员,却一刻都不敢松懈。新规发布后,本人第一时间进行了研读,并将对企业影响较大的几个条款,向高层进行了汇报。公司对标签这方面也是比较重视,对于参与线下培训,也给予积极支持。在参与了4月份的线下培训及5月12日的全网线上直播的宣贯培训会后,我对新规也有了进一步的理解。但是,无论是培训会议,还是网上的各类解读,对于保健食品标签涉及的专项内容,都较少提及。随着《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发布,原卫生部公布的《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也将面临废止。旧规定的废止,新规定的发布,以及两部通用性的标签标准的改版,将对保健食品标签产生什么影响,保健食品企业又应如何应对?本文将结合三项新规内容,梳理新规对保健食品标签产生的影响,并提出应对方案,供同行参考,也欢迎批评指正。
 
  一、对保健食品名称格式、贴牌商标标示位置及面积大小的影响。
 
  1、保健食品名称应为一个整体,商标名、通用名与属性名不得分开标注。
 
  2、保健食品名称字体、颜色和字号全部保持一致。
 
  3、商标名以外的商标,不得与食品名称连用,不得引人误解其为保健食品名称的一部分。
 
  4、商标名以外的商标,面积大小受到限制,应小于商标名面积,且不得大于保健食品名称面积的1/4。《办法》第28条的实施,有望结束贴牌保健食品通过弱化保健食品商标名,突出贴牌商标,来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依据: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保健食品名称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名称标注。产品名称中所包含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不得分开标注,且字体、颜色和字号应当一致。使用产品名称中商标名对应商标以外的商标,该商标的面积不得大于产品名称面积的四分之一,且小于产品名称中商标名面积,不得与产品名称连用,不得引人误解其为产品名称的一部分。
  (此处,关于面积的计算方式,目前并无明确解释。是按单字面积分别计算面积,还是将保健食品名称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计算?图形商标、图形加文字商标的面积又当如何进行计算?若无相关解释,建议按照最严的标准来进行计算,确保合规。)
 
  二、对生产日期等信息标示位置及格式的影响。
 
  新规对“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至“的标示位置及格式有了明确的规定,这也是本次新规的亮点之一,着力解决消费者对日期信息“找不到、看不清、不易算”的问题,具体标示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是,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直接设置独立区域(以白底等形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至,直接打印在该独立区域内。日期标示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字体颜色应为黑色或其他与底色对比明显的颜色,字体高度应≥3mm(最大表面面积≤35cm2的,字体高度放宽至≥2mm),且字体的高度与宽度比值应当≤3。
 
  二是,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上标注“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至见包装物某具体部位”,并在具体所见部位,设置独立区域(以白底等形式),打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信息。日期顺序、字体颜色、字高大小、字高宽比例同第一种方式要求。
 
  依据: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使用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进行标注,其中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应当以白底黑字等对比明显的形式标注,保证清晰识读。
 
  第十四条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当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且标注的具体日期不易脱落。独立区域未设置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且清晰明显、描述准确,标注具体日期的部位应当易于查找。
 
  第十三条 第一款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使用高度不小于1.8毫米的文字、符号、数字进行标注,且字体的高度与宽度比值应当不大于3。
 
  第十三条 第三款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字体高度应当不小于 3.0 毫米,但是预包装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 35平方厘米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字体高度应当不小于 2.0毫米。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 4.7.1 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标示形式见A.2。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明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保质期6个月及以上的,可仅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日期标示应清晰醒目、易于辨认,不应与包装物、容器分离,不得加贴、补印、修改。
 
  三、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的影响。
 
  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如小规格口服液玻璃瓶、内膜袋、铝压板等)应强制标示4项内容:产品名称、净含量和规格、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食用量以及食用方法。该条是新增的条款,意味保健食品内包装将不得再使用通用包装的形式,只能专款专用。且由于需要在每个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上,都打印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所以可能会涉及到生产线需要升级,或新增日期打印设备的问题,企业宜早作计划。《办法》第27条仅规定了强制标示的内容,对标示的字体大小没有作要求,本人认为若在包装面积允许的情况下,字高宜与预包装食品标签保持一致。若包装面积确实较小,则应至少保证消费者能清晰识读。
 
  依据: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最小销售单元有多个独立包装或者有多层包装的,外包装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最小销售单元的标注要求,其中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和规格、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食用量以及食用方法。但是,拆除外包装后能够单独销售的保健食品包装,也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最小销售单元的标注要求。
 
  四、需标示致敏物质提示。
 
  GB 7718-2025中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强制标示致敏物质信息,本人认为同样适用于保健食品。但是对于经过深度加工的配料(附录D4),可以豁免。因此,企业应当对所用保健食品原辅料进行逐一排查,列出原辅料致敏物质清单,并对涉及到的保健食品标签列入改版计划之中。关于致敏物质提示的方式,可以原辅料中采用字体加粗或下划线的标示方式进行提示,或在原辅料临近位置标示提示信息。
 
  依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
 
  4.12 致敏物质
 
  4.12.1 以下食品配料可能导致敏感人群产生过敏反应,如用作配料,应在配料表中加以提示,或在配料表临近位置标示提示信息,标示形式见附录D.
 
  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C鱼类及其制品。
 
  D)蛋类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 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上述配料以外的其他可能的致敏物质可自愿标示提示信息。
 
  4.12.3 D.4列明的配料以及D.5列明的情况,可免于标示致敏物质提示信息。
 
  五、强制标示事项字高、字高宽比要求有变化。
 
  字高的要求原来是在GB7718中规定,新规改由《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同时对大包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字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首次限制字体的高宽比。该规定针对所有预包装食品标签,保健食品标签亦应遵守。具体字高、字高宽比要求,见下表:
 
  
 
      依据: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使用高度不小于1.8毫米的文字、符号、数字进行标注,且字体的高度与宽度比值应当不大于3。预包装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50平方厘米的,营养成分表以外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应当不小于2.0毫米;最大表面面积大于400平方厘米的,营养成分表以外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应当不小于2.5毫米。

 
  六、保健功能释义声称标准用语应更新。
 
  《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0年版)》规定的保健功能释义直接引用GB 28050-2011附录D的内容。GB28050-2025对营养成分作用声称标准用语进行了更新,本人认为,若保健食品标签上使用了相关的声称标准用语,那么也应相应进行更新。
 
  七、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强制标示“营养素补充剂”字样。
 
  该条原卫生部公布的《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中无强制性规定,《办法》第26条现明确规定应标明,但标示位置无要求,目前普遍做法是标示在主展示版面。
 
      依据: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事项。除前款规定外,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同时标明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注册号或者备案号等信息,并设置警示用语区、标明警示用语。营养素补充剂产品还应当标明“营养素补充剂”字样。
 
  八、厂家信息明确按食品生产许可证标示
 
  《办法》第17条明确了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的生产者名称及地址,应当是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生产者名称及生产地址。如果是食品生产许可证上有多个生产地址的,本人认为应标示食品实际生产的地址,而不需要标示多个地址。
 
  另该条还规定委托生产时,应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名称、地址。且受托方信息应标示在委托方信息的紧邻位置。这里本人有疑惑,保健食品常见的贴牌形式,是否属于委托生产?普通食品的委托生产与保健食品的委托生产有何不同?有无相关规定?
 
  依据: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是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标注的联系方式应当真实有效。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等生产基地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还应当标注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名称、地址。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多个生产者信息的,实际生产者信息应当易于识别。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九、仅用香精香料调配出食品风味的,将不得使用相关配料或食物真实照片。
 
  营养素补充剂类的保健食品,常用香精调配出各类水果口味,对于此类产品,将不得在标签上使用真实水果的照片,建议采用抽象类的图形予以代替,并在图案临近位置醒目标示“图案仅供口味参考”。
 
  依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4.4.1.2 食品标签上用于说明口味、风味、配料来源、食用方法或用途等的图案不属于特别强调。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某种配料或食物风味的,仅可使用相关配料或食物真是照片以外的图案,且应在图案临近位置醒目标示“图案仅供口味参考"等字样。
 
  以上,为本人总结的三项新规对保健食品标签影响,文章未尽之处,欢迎网友补充。文中提及的疑惑,也望广大网友知无不言。面对三项新规同时发布,我司也是持谨慎态度,应对策略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点:
 
  1、主动学习,自学加参加外部培训,加强行业交流。
 
  2、梳理新规变化内容,整理与公司产品标签相关的变化点。
 
  3、针对强制修改内容,列出初步修订方案。
 
  4、会同生产、销售、设计、质量等多部门,确定最终修改方案。
 
  5、新产品包材按修改方案,推行新规。
 
  6、统计库存包材量,确定畅销款/滞销款旧包材更新节点,逐步更新。
 
  7、贴牌产品标签,做好客户沟通,及时消耗库存包材,避免库存积压。
 
  8、下发通知,对新旧包材换版情况予以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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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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