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毛山药,现将上述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舟山市金塘芝琴蔬菜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金塘芝琴蔬菜摊经营的1批次毛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3mg/kg,实测值为1.5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于2025年月6日13向舟山市金塘芝琴蔬菜摊送达了《检验报告》(No:CJ-ZC250092)。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的残留量超标的毛山药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0元;二、罚款3000元。
当事人未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20元;
三、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02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
2025年8月5日
日期:202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