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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复合配料名称标示要求相关问题咨询

   2025-08-22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959
核心提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3.1.3款规定,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复合配料名称可以用 酿造酱油 代替吗?……(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咨询内容: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3.1.3款规定,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复合配料名称可以用 酿造酱油 代替吗?
 
  答复内容: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3.1.3款规定,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关于食品名称的标示要求,可依照该标准4.1.2款规定执行。
 
  政务咨询回复内容仅作为公众了解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参考性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律解释等法定效力,不作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依据材料。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日期:202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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