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黄山市市场监管部门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持续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重点聚焦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餐饮服务单位等关键环节,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虚假宣传、非法添加、掺假掺杂等违法经营行为。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葛根粉案
2024年12月3日,黄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投诉举报的两款葛根粉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1月16日,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两款葛根粉的检测报告,均检出木薯源性成分。经查,该公司在生产经营涉案两款葛根粉过程中掺加木薯粉,且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该公司生产经营掺假掺杂葛根粉以及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5年3月10日,黄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180元,作出警告、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茶叶经营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及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散装食品案
2025年4月8日,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举报,依法对歙县绍濂乡某茶叶经营部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豆制品的生产许可证,也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在其开设的抖音店铺销售涉案豆腐乳、豆腐干产品,涉案食品由当事人购进后自行分装,外包装标签均由当事人使用打印机自行打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及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6月6日,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23.2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加工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2025年4月,黄山市市场监管局对歙县某超市、黄山区某超市经营的“黄山蕨菜”抽检时,发现这两家超市经营的“黄山蕨菜”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上述两家超市经营的不合格“黄山蕨菜”是黟县某竹笋加工厂于2025年1月1日、1月25日生产。该竹笋加工厂为防止生产的“黄山蕨菜”腐烂,擅自超范围添加该食品添加剂。该加工厂还存在未按要求进行出厂检验、未保存相关销售凭证、未查验供货者资质等问题。该竹笋加工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未履行检验、凭证保存、资质查验等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2025年8月5日,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竹笋加工厂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77.4元、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蛋糕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和无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案
2025年1月13日,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祁门县某蛋糕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操作间的操作台上塑料盒内发现已拆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粉末香精1瓶、复配着色剂2瓶,均已超过保质期。上述食品添加剂与保质期内的其他食品添加剂放置在一起,且现场未发现同款尚在保质期内的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于2023年2月13日以9.8元/瓶的价格从某电商平台购进某品牌棕色、紫色复配着色剂各1瓶,随单获赠某品牌玫瑰味粉末香精1瓶,用于裱花蛋糕着色、提升香味。自涉案3瓶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至执法人员检查期间,当事人使用涉案食品添加剂共制售裱花蛋糕6个,货值金额合计543.72元。当事人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时未依法进行记录。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和无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5月8日,祁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3瓶、没收违法所得543.72元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黄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6月16日,黄山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监督抽检核查处置信息,反映某食品厂生产的绿豆糕(小磨麻油)中柠檬黄、亮蓝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厂是一家食品小作坊,主要从事各类糕点制售,为提升产品卖相,在绿豆糕中添加了本仅允许用于“糕点上彩装”的食品添加剂“亮蓝”和“柠檬黄”,违反了GB 2760-2024中关于绿豆糕不得使用该类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及《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025年8月26日,黄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5-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