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强化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压实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震慑违法经营行为,引导行业规范自律,现将第二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白沟新城某餐饮店虚假经营资质案
白沟新城执法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辖区某餐饮店网络订餐平台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监管系统中查无此证。经查,该店使用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上经营活动,其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由代办人员为其伪造。针对该虚假经营资质问题线索,已移交至属地公安部门进行进一步侦查。
食品经营许可证是餐饮从业者合法经营的凭证,更是守住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该餐饮店使用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入网,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与合法权益,同时扰乱网络餐饮市场公平有序的经营秩序。此案的查处充分彰显市场监管部门从严整治网络餐饮行业乱象、严查资质造假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警示意义深刻。
案例二
涿州市某餐饮店从业人员未持有健康证明案
涿州市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辖区某餐饮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该案的查处,进一步明确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硬性要求,警示广大餐饮从业者摒弃侥幸心理,自觉遵守食品安全从业规范,全面提升食品安全守法经营意识。
案例三
蠡县某餐饮店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记录案
蠡县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辖区某餐饮店购进的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改正。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案深刻警示小餐饮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法定经营义务,更是把控食材安全、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关键举措。小餐饮经营者要自觉主动整改经营中的各类安全隐患,切勿心存侥幸、拒不配合监管执法。
日期:2026-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