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规范肉及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净化行业营商环境,筑牢食品安全防护网,威海市全面开展肉及肉制品安全整治行动。聚焦行业突出问题,重拳整治掺假掺杂、违规经营、虚假宣传等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食品安全“零容忍”原则,从严查办了一批肉及肉制品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现将4起案件公布如下:
一、徐某某经营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6年3月9日,执法人员在肉制品执法检查行动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猪肉背面皮上存在多处手工扒皮的痕迹,现场邀请畜牧兽医中心工作人员现场鉴定证明部分猪肉涉嫌未经检疫。经溯源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猪肉采购自栖霞市某某公司,可以提供进货单据、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合格证;另有部分猪肉系宰杀未经检疫的生猪获得,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合格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二、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某餐饮单位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5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依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美团平台店铺餐品名称标示“龙利鱼”字样,但现场未发现“龙利鱼”及其制品,经营者现场表示,其在美团平台经营的部分餐品使用的原料均为“巴沙鱼”,从未将“龙利鱼”作为原料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三、郭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当事人因在其经营的某鸭店内非法添加、使用亚硝酸钠加工鸭锁骨、鸭腿、鸭肠、鸭脖等产品,被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对其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四、高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高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对其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以上曝光的违法案例,为全市各类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主体敲响警钟,各食品经营单位须深刻汲取教训,严格恪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坚守食品安全底线。下一步,威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保持高压整治态势,持续紧盯肉及肉制品行业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规范全市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全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日期:2026-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