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筑牢线上食品安全防线,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围绕“幽灵外卖”等重点问题,全面严查风险隐患,重拳整治违法行为。为强化警示震慑效应,压实平台与商户主体责任,现公开第三批网络餐饮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
路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路桥区某餐饮店冒用他人资质违规开设店铺案
2026年5月,路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同时经营两家店铺。经查,自2026年2月起,当事人为增加店铺流量和经营额,在美团平台上除了使用自身的营业执照开设店铺外,还借用他人不具备餐饮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在同一经营场所违规同时开展网络餐饮服务,构成冒用经营资质、“一店两开”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路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二
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海市某餐饮店未真实公示食品安全信息案
2026年5月,临海市市场监管局通过情报模型监测发现,“某日式拉面店”在美团、淘宝闪购、京东等平台上使用完全相同的店铺名称,但在各平台公示的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均不一致,存在违规风险。经查,该门店实际经营者为黄某某,实际经营地址为某巷 25 号;而平台公示证照主体为叶某某、姚某某,填报地址也与实地经营地址不符,叶某某、姚某某二人实际为当事人员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三
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温岭市某流动摊贩使用他人营业执照入网经营案
2026年6月,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线索核查发现,美团外卖平台上名为“某某炒饭”的店铺,其宣称的“门店”实际是一辆经过改造的流动餐车,与平台上传的营业执照信息严重不符,涉嫌冒用他人经营资质入网经营。经查,当事人李某某系流动摊贩,通过一辆改造的电动四轮车充当餐饮服务操作台,在温岭市泽国镇某便利店门口等地进行炒饭制售等餐饮服务活动。2025年7月,李某某以300元/月的价格违规租赁姚某某持有的营业执照,并在美团工作人员王某某的帮助下,利用该营业执照成功注册名为“老长沙猪油炒饭”的外卖店铺,自此开始线上外卖经营。2025年10月23日,姚某某注销其持有的营业执照并告知当事人李某某,但李某某和美团工作人员王某某在明知该营业执照已注销的情况下,仍利用美团外卖平台店铺解控相关规则漏洞,继续使用他人已注销的营业执照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当事人无实体门店、无合法资质、无卫生保障,系“三无”型“幽灵外卖”。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同时,该案件线索将依法移送美团平台总部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平台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履职不当等问题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四
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玉环某餐饮店在食品制作区域饲养宠物案
2026年5月,玉环市市场监管局依托网络餐饮“AI+非现场监管”系统实时动态抓取功能,精准监测到玉环某餐饮店的后厨操作区内出现犬类等生物污染源。经查,系当事人将家中饲养的宠物犬带入厨房操作区所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玉环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深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强化线上线下联动与跨区域协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守护市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日期:2026-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