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益阳市市场监管局聚焦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益阳市赫山区某小吃店食品存放不合要求、经营场所脏乱差、三防设施不全且拒不改正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6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餐饮日常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益阳高新区某小吃店后厨脏乱差、油污堆积、杂物乱放;加工区三防设施不全;部分食品未分类离地离墙存放且冰箱食品未加盖或覆膜保存,冷冻柜温度达不到储存要求。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2026年4月20日前改正。2026年4月21日,执法人员对该餐饮店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检查发现此前责令整改的问题无任何整改的迹象。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益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评析:当事人后厨脏乱差、油污堆积、杂物乱放,加工区三防设施不全,部分食品未分类离地离墙存放且冰箱食品未加盖或覆膜保存且拒不改正,构成未按规定要求贮存、运输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违法行为。合规是网络餐饮经营者的生存底线,诚信是发展根基。一方面,要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从后厨清洁、食品贮存到“三防”设施维护,全流程筑牢安全防线;另一方面,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明厨亮灶”、平台信息公示等方式,让消费者“看得明白、吃得放心”。对屡教不改者,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二、益阳市赫山区某炸鸡店使用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5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餐饮日常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赫山区某炸鸡店在食品原料加工操作区内存放有纸箱装的蜜薯,纸箱处于打开状态,蜜薯有发霉腐烂现象。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没款共10063.9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当事人使用发霉变质蜜薯加工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的规定。其行为暴露原料管理混乱、主体责任缺失,严重威胁消费者健康。网络餐饮更应严守安全底线,加强自查自纠。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彰显“零容忍”态度,警示从业者敬畏法律、诚信经营,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三、沅江市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未对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场所进行审查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9日,沅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实地核查外卖平台中发现,某平台未对部分入网外卖商户的经营地址进行核查,导致实际地址与登记地址不符。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48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外卖平台未严格核查入网商户经营地址,致使部分商户实际经营地址与登记地址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未履行入网审核与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该行为易滋生无证经营、食品安全隐患,增加消费者维权难度,侵害公众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压实平台责任,让平台落实实质审核义务,切实守护网络餐饮安全。
四、桃江县某科技公司涉嫌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并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日。桃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并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等。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对其立案调查,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评析:当事人作为外卖网络平台,借线上监管薄弱漏洞,不落实人员培训、商户资质审核义务开展外卖经营,侵犯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破坏线上餐饮经营秩序。办案坚持源头严管、线上线下同查,精准查处平台履职缺位违法行为。
五、安化县某小吃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2日,安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实地核查外卖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中发现,某小吃店存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安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的当场处罚。
案例评析: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存在损害消费者健康的风险。本案的办理坚持依法依规和柔性执法相结合,达到了监管有力度、执法有温度、服务有深度、治理有效度的良好成效。
六、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使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4日,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集中整治期间,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查获某小吃店操作间8.4千克待加工发芽土豆。该食材由线上采购而来,涉案货值22.57元。当事人无食材使用记录,当日已通过外卖平台卖出1份用该土豆制作的“土豆丝××炒米粉”,违法所得13.5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没款共8013.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发芽土豆,其形状和颜色等感官特征已发生改变,感官特征与正常土豆显著不同,属于法规明确的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含有毒龙葵素,存在食物中毒风险。餐饮、外卖商户加工前必须逐样检查食材,变质食材坚决不得加工使用,杜绝侥幸心理。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日常要做好食材存储、定期清理变质、外观异常的原料,主动学习食品安全法规,从源头清除餐食安全风险。线上采购食材、线上售卖餐品,食品安全义务更需要提高。
日期:2026-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