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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小满 | 以案说法:保健食品“检出”西药成分,十倍赔偿为何落空?

   2026-10-10 山东省消协微信号897
核心提示:2025年12月,左先生在某平台直播间店铺购买10盒保健食品,两天后再次购买10盒,总计支付货款4000元。下单时,商家明确告知因快递包装体积限制,将拆除产品外包装后发货。收货后,左先生单方委托鉴定机构检测,样品中检出多种西药成分。左先生遂诉至法院,主张案涉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请求法院判令商家退还全部货款400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40000元。……(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左先生在某平台直播间店铺购买10盒保健食品,两天后再次购买10盒,总计支付货款4000元。下单时,商家明确告知因快递包装体积限制,将拆除产品外包装后发货。收货后,左先生单方委托鉴定机构检测,样品中检出多种西药成分。左先生遂诉至法院,主张案涉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请求法院判令商家退还全部货款400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40000元。
 
  商家辩称,案涉产品在店铺页面已明确标注为保健食品,出厂状态下外包装具有完整产品标识,拆除外包装仅为便于发货。商家同时指出,左先生近三年提起近百起索赔诉讼,属于“职业索赔人”;且左先生委托的鉴定机构未取得检测资质,检验报告注明“仅供参考”,送检样品是否来源于案涉产品也无法确认,不能作为认定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依据。
 
  法院经审理判决,商家退还左先生全部货款4000元,左先生返还剩余产品;驳回左先生要求十倍货款赔偿的诉讼请求。左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强律师表示:
 
  首先,经营者交付的产品标识不完整,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商家事先告知不能免除法定标识义务,仍应随货附上原标识信息。交付给左先生的产品没有标注法定标识,属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左先生有权要求退货。法院判决商家退还货款于法有据。
 
  其次,主张“十倍赔偿”,证据必须过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同时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适用以上规定的前提是,能够证明案涉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但仍然销售。本案中,左先生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未取得检测资质,检验报告注明“仅供参考”,也无法确认送检样品就是所购产品,法院据此不予采信。证据不足,十倍赔偿请求自然难以获得支持。
 
  最后,惩罚性赔偿保护的是“生活消费”,以索赔为目的重复购买难获法院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案中,左先生首次购买后仅隔两天便再次大量购买,近三年还提起近百起同类产品责任纠纷诉讼,购买行为呈现明显的重复性和目的性,超出普通消费者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与“生活消费”的本质属性不符,最终被认定为“职业索赔人”。这一身份认定,也是其十倍赔偿请求未获支持的重要原因。
 
  有关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一是维权要讲证据。主张产品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通过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妥善保存原物、包装与送检样品之间的对应凭证。二是法律保护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物的消费者。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打击违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而非牟利工具。三是购物后注意留存购买凭证、产品包装、支付和沟通记录。发现产品涉嫌质量问题,可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举报,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提醒经营者:销售调理、保健类产品,应如实说明产品性质,不应借“偏方”之名暗示疾病治疗功效;交付时应保证产品标识完整,因运输等原因拆换包装的,应留存原标识信息并向消费者如实提供;面对质量争议,应通过正规检验、复检途径厘清事实,依法维权。



日期:202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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