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涉及我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阜阳鑫果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经营的综合营养包 辅食营养素撒剂
(一)抽检基本情况。阜阳鑫果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经营的综合营养包 辅食营养素撒剂(抽样单编号为GBJ26000000280530072ZX),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20日,经检验【维生素K1】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委托生产、经营的综合营养包 辅食营养素撒剂【维生素K1】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等相关规定,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二、安徽同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维生素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同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维生素片(抽样单编号为GJC25000000341636781ZX),生产日期为2025年9月20日,经检验【牛磺酸】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复合维生素片【牛磺酸】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等相关规定,阜阳市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三、安徽扶元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塔塔糖压片糖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扶元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塔塔糖压片糖果(抽样单编号为GJC25000000005134931ZX),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7日,经检验【脂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塔塔糖压片糖果【脂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等相关规定,阜阳市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四、安徽铭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双柚畅清饮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铭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双柚畅清饮(抽样单编号为GJC26000000002933860ZX),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4日,经检验【乳酸菌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双柚畅清饮【乳酸菌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亳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五、安徽九物良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黄瓜籽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九物良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黄瓜籽粉(抽样单编号为GJC26000000595930068ZX),生产日期为2026年3月24日,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黄瓜籽粉【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亳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六、安徽京佗国药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阿胶玫瑰姜汁软糖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京佗国药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阿胶玫瑰姜汁软糖(抽样单编号为GBJ26000000002730647ZX),生产日期为2025年9月22日,经检验【维生素B1、维生素B2、铁】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阿胶玫瑰姜汁软糖【维生素B1、维生素B2、铁】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亳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七、合肥市瑶海区鲜贺水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桑葚。新鲜桑葚一盒约250g
(一)抽检基本情况。合肥市瑶海区鲜贺水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桑葚。新鲜桑葚一盒约250g(抽样单编号为GJC26000000606400040ZX),购进日期为2026年4月19日,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桑葚。新鲜桑葚一盒约250g【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提供了供货方营业执照、涉案产品检测报告和进货票据,能够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八、合肥阳青水果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桑葚
(一)抽检基本情况。合肥阳青水果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桑葚(抽样单编号为GJC26000000606430568ZX),购进日期为2026年4月16日,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桑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涉案食品进货票据、进销货台账等证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九、安徽省超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条(香辣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省超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条(香辣味)(抽样单编号为GJC25000000003434356ZX),生产日期为2026年2月5日,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牛肉条(香辣味)【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芜湖市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十、安庆馋丫头好吃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黑米糊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庆馋丫头好吃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黑米糊(抽样单编号为GBJ25000000263334167ZX),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5日,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黑米糊【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提供了进货依据和上游供货商以及涉案产品合格检测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十一、灵璧县圩丰农业专业合作社生产、灵璧县万圩商贸行(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红薯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灵璧县圩丰农业专业合作社生产、灵璧县万圩商贸行(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红薯粉条(抽样单编号为GBJ25000000440343638ZX),生产日期为2025年9月8日,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
1.生产环节。灵璧县圩丰农业专业合作社生产的红薯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等相关规定,宿州市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2.经营环节。灵璧县万圩商贸行(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红薯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系食品销售经营者,非食品生产主体,超标原因为上游厂家生产环节添加剂管控不当,且当事人初次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消费者健康受损、危害后果轻微,且积极配合整改、主动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宿州市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十二、砀山县宸小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砀山县荣宸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麻辣萝卜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砀山县宸小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砀山县荣宸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麻辣萝卜干(抽样单编号为GJC25000000382618001ZX),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25日,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
1.生产环节。砀山县宸小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萝卜干【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宿州市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2.经营环节。砀山县荣宸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麻辣萝卜干【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宿州市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十三、安庆市福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山药葛根玉米粉(方便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庆市福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山药葛根玉米粉(方便食品)(抽样单编号为GBJ25000000440343658ZX),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10日,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山药葛根玉米粉(方便食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等相关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十四、来安县半塔茶场生产、来安县亚秋百货经营部经营的半塔嫩芽(茶叶)
(一)抽检基本情况。来安县半塔茶场生产、来安县亚秋百货经营部经营的半塔嫩芽(茶叶)(抽样单编号为GJC25000000003434444ZX),生产日期为2026年3月28日,经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
1.生产环节。对于该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标称生产企业来安县半塔茶场于2026年6月2日向我局提出样品真实性异议。经核查,我局于2026年8月11日认可来安县半塔茶场的样品真实性异议。
2.经营环节。来安县亚秋百货经营部经营的半塔嫩芽(茶叶)【啶虫脒】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滁州市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2026年10月28日
日期:2026-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