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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6年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6-10-30 绵阳市场监管微信号798
核心提示: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纵深推进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严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严守食品安全底线。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第二批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纵深推进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严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严守食品安全底线。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第二批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
 
  案例一


  绵阳市安州区某麻辣烫店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一)案情介绍
 
  2026年4月,安州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麻辣烫店开展监督检查。经查,该店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销售“风味肥牛卷”,商品页面标注主料为肥牛,但实际加工所用原料为以鸭肉为主要成分的“精品肥牛风味火锅肉卷”,商品标示内容与实际原料不符,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餐饮主体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该案的查处警示所有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如实公示食材信息,不得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案例二


  绵阳市高新区某洋芋饭餐饮店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一)案情介绍
 
  2026年5月,市局高新分局对辖区某洋芋饭餐饮店开展监督检查。经查,该店3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同时,该店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宣传售卖“小炒黄牛肉”,实际使用配料为猪肉的预包装风味牛肉食材,商品宣传内容与实际原料不符,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予以处罚;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网络餐饮肉制品虚假宣传痛点,紧盯肉制品“名实不符”突出问题,以小案件抓实肉制品质量监管,切实保障消费者对肉品种类、原料构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案例三


  绵阳市科新区某料理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一)案情介绍
 
  2026年3月,市局科新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科新区某料理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发布鲜活河豚鱼图片引流,对外销售宰杀后的鲜活河豚鱼。根据原农业部办公厅、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规定,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当事人擅自售卖鲜活河豚鱼,构成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未经合法定点加工处理的鲜活河豚极易残存河鲀毒素,食用后会严重危及消费者生命安全。餐饮服务单位仅可采购、使用备案加工企业统一宰杀处置、附带追溯二维码的河豚制品,严禁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本案的查办清晰划定餐饮环节河豚经营合规红线,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坚强决心。
 
  案例四


  绵阳某食品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案
 
  (一)案情介绍
 
  2026年4月,梓潼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某肉制品加工企业存在食品添加剂领用台账缺失、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不规范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执法人员依法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2026年7月,该局对该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复核检查,查实该公司未按期完成问题整改,相关食品安全管理隐患持续存在。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回头看”、实施闭环监管的真实写照。案件查处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完善生产经营行为,实现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切勿漠视监管整改要求、心存侥幸,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五


  绵阳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一)案情介绍
 
  2026年4月,三台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绵阳某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多项违法情形。该企业生产管理不规范,未建立完整进货查验、供应商台账及出厂检验记录;其生产的“牛肉浇头”超限量使用山梨酸钾、超范围使用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生产投料使用乙基麦芽酚,但产品标签未如实标注,经抽检相关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依据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食品生产企业内部管控缺失、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标签标识管理不到位的典型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企业漠视生产管理制度,随意使用食品添加剂、标签虚假标注,埋下食品安全隐患,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该案查处有效纠正企业不规范生产行为,倒逼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全过程质量管控,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和标签标识管理,守住食品安全生产底线。
 
  来源:执法三科



日期:2026-10-30
 
地区: 四川 绵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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