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压实主体责任。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培训考核;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生产过程控制记录制度;设立邮政快递企业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制度;规范委托生产行为,明确委托方、受托方资质条件。
二是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增设“学校食品安全”专节,确立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增设“网络食品经营”专节,实行分级备案管理,明确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等各方主体责任;明确跨境电商企业承担跨境电商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是优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拓展至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将婴幼儿辅助食品纳入特殊食品监管,实施备案管理;规范食品标签与商业宣传,严禁虚假误导;严格食品检验管理,规范委托检验行为。
四是强化智慧监管。推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监管应用,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经营关键风险环节安装监控设备,并将实时监控视频信息接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系统;赋予监管部门物联网监控、视频巡查等非现场检查权限。
五是完善法律责任体系。按违法类型分类设定差异化处罚幅度;严格落实“处罚到人”,对故意违法、性质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实施处罚;补全新增义务对应的处罚条款,提高违法成本;实行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实施跨部门失信惩戒。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完善修订草案,并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加快修订进程,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化解风险、强化监管执法、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相关报道: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国家卫健委公开征集2027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10 月 19 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开征集 2027 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的函》(国卫办食品函〔2026〕332 号),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27年食品安全国标制修订立项建议。
文件明确立项导向,以预防风险、保障健康、促进发展、赋能监管为目标,聚焦风险源头管控与过程管理;要求立项与风险监测、营养监测、标准跟踪评价结果衔接,适配新污染风险、新工艺、新原料、新业态监管需求,兼顾国内实际与国际先进风险管理理念,农药兽药残留相关标准另行征集。
申报材料需说明立项必要性、拟解决问题、适用范围、国内外法规产业情况及产业影响,配套充足科学数据、相对成熟的标准草案,同时开展法律法规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起草单位须具备相应技术能力、无利益冲突、有人员经费保障,项目负责人熟悉国内外食品安全法规标准。
本次建议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征集系统在线提交,同步上传建议书、标准草案及编制说明。征集系统常年开放,2027年度项目建议截止时间为2026 年11月30日。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将汇总审核,于2027年1月15日前把审定后的立项建议报送国家卫健委食品司。本次征集面向各部门、单位及个人,广泛吸纳行业、监管、科研多方意见,持续夯实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相关报道: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开征集2027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的函(国卫办食品函〔2026〕332号)
3、海关总署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自2026年10月23日起实施。
按照优化程序、统一标准、压缩时限、全链条监管的原则,重点修改内容如下:
一、优化备案程序和要求。一是明确申报企业要求。规范备案要求,境内食品进口商申请备案时,应当取得国内相应经营主体资格,并应已取得或同时申请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二是简化备案申请材料要求。企业办理食品进出口商备案仅需对应填报《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表》《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信息表》;《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表》备案内容由20项精简至16项、《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信息表》备案内容由20项减少至10项。
二、统一备案进口食品类别。修订备案企业经营的食品类别范围,使境内食品进口商、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等3个食品经营主体所覆盖的食品类别保持一致。
三、压缩备案办理时限。将食品进口商备案的海关办理时限从5个工作日压缩为3个工作日;明确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的海关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提升备案工作效率,提高政务服务可预期性。
四、强化全链条备案监管。一是强调监督管理。明确海关对已备案进出口商信息验核以及对其备案情况进行监督的要求。二是建立退出机制。明确海关依法注销进出口商备案的情形。三是细化变更管理。根据249号令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食品进出口商办理备案信息变更的要求进行强调和细化。
相关报道: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50号(关于修订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的公告)
4、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对8种“三新食品”公开征求意见
10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对8种“三新食品”公开征求意见。
10月12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D-阿洛酮糖-3-差向异构酶等6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
根据《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D-阿洛酮糖-3-差向异构酶、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1,3-二不饱和脂肪酸-2-棕榈酸甘油三酯和乳糖-N-四糖、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白油(液体石蜡)和6S-5-甲基四氢叶酸钙、增补质量规格要求的食品营养强化剂维生素E(dl-α-醋酸生育酚,酯法)的申请,其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审查,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6年11月12日。
10月20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公开征求C.I.颜料蓝29等2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意见。
根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要求,C.I.蓝29等2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评审,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6年11月15日。
相关报道:
关于公开征求D-阿洛酮糖-3-差向异构酶等6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
公开征求C.I.颜料蓝29等2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意见
5、农业农村部印发《全国农产品品质提升“十五五”规划》
近期,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全国农产品品质提升“十五五”规划》。
《规划》明确了到2030年的发展目标: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更加健全,农产品标准化、绿色化生产能力明显提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品质评价和质量分级制度基本建立,全链条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管机制更加完善,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水平显著提升。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绿色、有机、名特优新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总数达到13万个。
《规划》围绕“满足人民群众吃得安全放心、营养健康”这个目标,构建“1个基础(标准体系)、2个支撑(科技赋能、国际合作交流)、3条路径(绿色转型、优质供给和全链条监管)”的总体框架,部署六项重点任务:
一是加强高质量标准引领。健全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完善农兽药残留、产业支撑、品质提升等标准,补齐新兴领域标准短板。强化标准实施推广,开展标准宣贯培训、实操指导和效果评估。加强标准全生命周期管理,用高标准引领高质量。
二是推进绿色生产转型。推进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推广绿色生产技术模式,加强绿色技术装备应用,引导投入品科学合理使用,发展低碳循环农业。全面推行全程质量控制体系,推动规模经营主体实施自检自控,带动小农户按标生产。
三是增加优质农产品供给。提升绿色、有机、名特优新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能力,加强农产品品质监测和评价,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农产品质量分级制度,强化产销衔接与消费引导。
四是严格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严格禁限用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全面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
五是强化科技赋能。加快高品质品种培育,研制推广新型绿色农药、兽用中药、高端智能农机装备等绿色投入品,强化农产品营养品质提升技术创新和品质检测评价技术攻关。
六是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深度参与农产品国际标准制修订,健全技术性贸易措施官方评议制度,提升标准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相关报道: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产品品质提升“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6、农业农村部对61种农药残留限量和2种农残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10月15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开征求意见的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组织拟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2,4—滴异辛酯等61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标准文本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盐)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征求意见稿)》等2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并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6年11月13日。
相关报道:农业农村部关于公开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和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农农(农药)〔2026〕58号)
7、食品领域2026年度市场监管行业标准拟立项项目公示
10月19日,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公示了2026年度市场监管行业标准拟立项项目。其中,涉及食品领域8项,如下:
| 食品领域2026年度市场监管行业标准拟立项项目清单 | |||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申报单位 | 制定/修订 |
| 20260015 | 连锁餐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施指南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 | 制定 |
| 20260017 | 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检查技术指南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 | 制定 |
| 20260018 |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工作质量评价通则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 | 制定 |
| 20260129 |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检查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检查技术中心 | 制定 |
| 20260163 | 保健食品标签管理规范 |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综合检测中心 | 制定 |
| 20260170 | 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管理规范 |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 | 制定 |
| 20260197 | 咖啡加工技术规范 | 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 制定 |
| 20260220 | 食品安全“互联网+AI监管”技术规范 |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 | 制定 |
相关报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026年度市场监管行业标准拟立项项目的公示
8、七部门联合印发《广告产业发展“十五五”规划》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公安部、商务部、广电总局联合印发《广告产业发展“十五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提出,到2030年,广告产业规模年均增长10%左右,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持续提升;产业研发和创意投入持续加大,数智化水平显著提升;广告支撑产业升级、消费提振更加有力,推动“品牌全球化”迈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产业链上下游深度协作,区域协调发展实现新突破;广告作品质量显著提升,涌现一批彰显文化自信、讲述中国故事的广告精品,公益广告创作传播机制更加健全;广告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监管执法效能显著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规划》部署了五个方面重点任务。一是创新驱动,统筹数智化转型、主体培育、创意提升、人才培养,推动广告技术、内容、模式、业态全方位创新,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二是融合赋能,深化广告与制造业、乡村全面振兴、其他服务业、促消费相融合,提升广告产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三是协同开放,支持各地区因地制宜,走特色化、专业化发展道路,支持产业集聚发展;支持广告和品牌协同出海,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四是价值铸魂,加强优质公益广告供给,完善公益广告创作传播投入机制,凝聚公益广告多元合力,推动公益广告精品化发展。五是高效治理,坚持监管规范与促进发展并重,完善广告监管制度体系,健全多元共治监管机制,积极推进广告标准体系建设。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将加强协同配合,强化综合施策,加强《规划》实施情况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地实施,推动广告产业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广告产业发展“十五五”规划》的通知(国市监广发〔2026〕120号)
9、重庆推广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小额奖励”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推广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小额奖励”的通知》。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构建群防群治工作格局,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11月至2026年5月组织在巴南、荣昌、奉节、万盛经开区等4个区县试点开展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小额奖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总结试点成果基础上,决定在全市推广。
《通知》规定,奖励对象聚焦外卖骑手、快递员、物业服务人员、从事食品运输的货车司机、村(社区)网格员、在校师生等人群。该制度依托他们的岗位身份、工作生活场景便于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举报无证经营、售卖变质食品、使用过期食品、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等十类常见违法情形,立案查实后可获50—1000 元奖励,重大案件按原有重大举报奖励细则执行。
《通知》规定,奖励标准设定为50元起,最高1000元,降低申领门槛、扩大覆盖面。具体奖励情形分四类:一是有罚没款的案件,按罚没金额的0.1%至1%奖励,最高1000元,不足50元的统一保底50元;二是无罚没款的,如警告类,统一给予50元至300元奖励;三是属于首违不罚、轻微免罚,但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利于举报人的原则,同样给予50元至300元奖励;四是企业内部知情人举报奖励翻倍,目的是推动企业内部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把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小额奖励”自2026年10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相关报道: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广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小额奖励”的通知(渝市监发〔2026〕97号)
10、广东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食品安全检查履职能力建设,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促进食品产业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提升,结合广东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共二十条,包括制定目的依据、人员范围及职责定位、人员基本条件、管理机构、人员分类及分级管理、培训要求、选派要求、参加检查要求、技术意见应用、企业配合检查义务、工作纪律要求等内容。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建设省级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明确将省局行政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纳入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探索建设专业化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是广东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力量的一项重要创新举措,通过发挥两个方面队伍人员的优势长处,使监管资源和技术力量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真正发挥专业技术力量赋能监管优势,有利于整体提高我省食品安全监管质量水平。
二是明确适用的检查对象范围和检查类别。明确检查对象范围为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检查类别包括监督检查(包括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等)和许可现场核查。
三是明确两类人员职责边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检查;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提供技术意见,不替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的监督检查和行政许可核查职责。
四是突出专业化的管理机制。明确食品安全检查员基本条件要求,划分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特殊食品4个业务类别和初级、中级、高级、专家级4个等级级别。明确培训、选派要求,以及专业技术人员选派的优先原则,强化检查针对性和专业性,提高食品安全检查专业化水平和履职能力。
相关报道: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