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食药署消息,8月17日台湾食药署发布部授食字第1051301304号公告,拟制定食品原料芦荟的使用限制及含芦荟食品标示草案。
主要内容如下:
1、原料需经完全去皮后才能加工使用;
2、产品的使用量,以芦荟素(Aloin)计每日 不得超过 10毫克。
3、含芦荟的食品应以中文显着标示【不建议经期、怀孕或哺乳期妇女、12岁以下孩童、肠胃不适、腹痛患者及肾病患者食用】或同等意义字样警语;检具产品经检验机构检验所含【芦荟素】含量低于0.1毫克/公斤分析证明的,免除标注警语。
以上1、2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3条自2017年1月1日起(以生产日期为准)实施。
附件: 公告.pdf
日期:201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