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面向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直接提供消费者的普通预包装食品,按GB 7718—2025说明换版方法,依据核验至2026年10月7日。新标准于2027年3月16日实施;现行GB 7718—2011通则中的致敏提示为推荐标示,不能直接用新规判断所有现售标签。特殊食品、进口食品及小包装等,还需核对专门规定和豁免。
1、先确认原料里有什么
审核前,建议把当前配方、原料规格资料、复合配料组成、供应商致敏信息放在一起核对。只有包装图时,可以看出已有提示怎么写,却不能证明提示完整。
重点不只是“小麦粉”“全脂乳粉”这些直观名称。复合调味料、酱料、夹心等原料,也要查内部组成。比如一包复合调味料,不能因为标签上没有单列“大豆”,就认定没有大豆来源。
供应商资料只写“植物蛋白”“复合调味料”等宽泛名称时,应继续确认来源。信息缺失要记为待确认,不能填成“无”,也不能用“可能含有”替代资料确认。对应物料资料补齐前,暂不确认致敏提示已经完整。
复合配料是否需要在成品配料表中展开,与其内部致敏来源是否需要提示,是两个判断。不能把“不必展开”直接当成“不必查致敏物质”的理由。这是结合第4.12条、附录D及原料识别方法形成的审核判断。[1][4] 上海的管理文件可作为识别方法参考;本文的新规标示结论以国家标准为依据,不把地方管理方法当成全国统一新增要求。
2、把八类逐项核对,再查豁免
新版第4.12.1条列出的八类是:[1]
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
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
鱼类及其制品;
蛋类及其制品;
花生及其制品;
大豆及其制品;
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这些物质用作配料时,原则上应提示,同时要核对第4.12.3条及附录D的豁免。八类之外,芝麻、椰子等其他可能的致敏物质可以自愿提示,不能把“八类之外”理解成“不会致敏”。[2]
先看是否属于列明的特定配料。豁免要对应具体原料,不能只看“经过加工”。附录D.4列有精炼大豆油、精炼花生油、大豆来源的磷脂等特定配料。不能看到“大豆来源”就一律判漏标,也不能反过来认为所有大豆制品都豁免。
乳糖与乳糖醇也要分清:前者在第4.12.1条乳类范围内,后者列入D.4。
再看是否满足产品本身的豁免条件。D.5规定,单一配料为致敏物质的产品,产品名称已明确该致敏物质名称时,可免重复提示;另列有食用酒精、蒸馏酒。[1] 多配料饼干即使名称带“奶”,也不能仅凭名称套用“单一配料”的豁免。
建议保留原料身份、规格资料与适用条款。免于致敏提示,不等于免除配料标示,也不能推出“绝不致敏”。
3、“含有”和“可能含有”分别处理
原料实际使用,与生产过程可能带入,不能合成一份含糊清单。
若配方中用了乳粉,应按配料使用情形处理。仅写“可能含有乳”,不能代替已经确认使用乳类配料的提示。
如果产品配方没有某种致敏物质,但共用车间、设备或生产线可能带入,则属于预防性提示的判断范围。新版标准鼓励提示,官方问答列有“可能含有……”和“本生产线还加工含有……的食品”等表达。[1][2]
供应商写“可能含有花生”,应进一步了解这是配料组成,还是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接触风险,再结合本产品判断。不能把供应商所有警示逐字搬上成品。建议在记录中写明:哪家供应商的哪一物料、哪个版本的资料提出了警示,企业核查了什么,最后如何处理本产品的提示。
标了预防性提示,也仍要管理原料、生产卫生和交叉接触。官方问答明确,是否提示都不改变减少交叉污染风险的要求。不能拿一句“可能含有”代替过程控制。[2]
4、确定内容后,再选提示方式
按附录D.2和官方问答,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之一:[1][2]
方式一:在配料表中提示。使用容易辨识的名称,采用字体加粗或下划线进行提示。仅把文字换成另一种颜色,不能直接当作已满足这两种方式。
方式二:在配料表临近位置单独提示。可使用“致敏物质提示”等引导词,也可以不使用引导词,直接写明含有哪些相关成分。
不是所有包装都必须另设一行“致敏物质提示”,也不是必须“加粗+单列”一起做。审核时要看所选方式有没有把该提示的来源表达清楚。
如果复合配料名称本身看不出具体来源,仅将“复合调味料”加粗,并不能直接证明提示充分。可以在配料表临近位置明确提示相关致敏成分。
5、用一款假设产品走一遍
假设某调味饼干使用小麦粉、全脂乳粉和复合调味料。供应商资料确认,调味料中含大豆粉。
先留下来源对应关系:
| 已确认的资料 | 识别的致敏来源 |
| 成品配方中的小麦粉 | 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 |
| 成品配方中的全脂乳粉 | 乳及乳制品 |
| 复合调味料组成中的大豆粉 | 大豆及其制品 |
这三项均不是本例可直接按D.4豁免的原料。其余配料及适用情形仍要查完。若确认需要提示的来源就是上述三项,并选择在配料表临近位置单列,可以写:
本产品含有小麦、乳、大豆成分。
这里讨论的是假设案例的提示方法,不是完整配料表,也不能直接套给其他饼干。生产中是否还可能带入花生等,要另外核实,不凭产品名称推断。
6、送印前,确认这四件事
1.原料组成与致敏来源是否对应,资料缺口是否解决。
2.豁免是否有具体条款和原料身份依据。
3.实际使用与可能带入是否分开判断,提示有没有混用。
4.最终稿中,表内提示的加粗或下划线有没有在导出后保留;单列提示是否在配料表临近位置、容易辨认。有两处提示时,核对来源范围是否一致。
把核对结果留下来,下一次换供应商或改配方时才知道要重查哪里:
| 核对事项 | 建议留下的记录 |
| 原料来源 | 产品/配方版本、物料及供应商、组成资料版本、识别结果 |
| 豁免判断 | 对应原料、支持其身份的资料、适用条款与结论 |
| 可能带入 | 本产品涉及的原料或生产风险、已采取措施、提示处理结果 |
| 版面确认 | 最终文件版本、提示方式及位置、确认人和待办项 |
这是建议的工作分工与记录方式,不是新增法定表单:研发核配方,采购补供应商资料,生产说明共线及清洁情况,质量人员汇总判断并复核成稿。
资料还没齐时,记录可以写得具体些:“调味料A的组成资料待供应商补充,暂不确认本SKU致敏提示完整。”补齐后再把结果对应到最终稿,别让“待确认”随着排版完成而消失。
改配方、换供应商或调整生产条件后,重新核对受影响物料、判断记录和标签版本。不能只改配料表而沿用旧提示。
配方真实性、复合配料组成、豁免适用及生产交叉接触,需要人工结合资料和现场确认。一张包装图片无法替代这些核实。
参考依据
[1]GB 7718—2025,第4.12条及附录D(政府网站转载标准)。
[2]国家卫生健康委GB 7718—2025问答,第38、39问;省级卫健委转载全文。
[3]GB 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62问。
[4]上海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过程致敏物质管理文件及自查要点(用于实务参考,不作为全国新增强制要求)。
[5]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新版标准及实施时间的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