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25),市场监管总局同步发布了《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00号令)。
三项规章标准将于2027年3月16日起同步实施,旧版标准同日废止。这一制度安排形成了 “技术标准+监管规章”的完整标签管理体系,标志着我国食品标签管理进入新阶段。
新规聚焦消费者长期关注的“日期难找”“宣传夸大”“标签模糊”等突出问题,在预包装食品定义界定、配料表精准标示、致敏物质强制提示、营养标签扩充等关键环节作出重要调整。本文从三个法规的核心变化入手,梳理合规要点,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参考。
一、三项法规的关系与定位
三项法规相互协调、各有侧重。
GB 7718-2025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要规定与食品安全及消费者信息相关的技术性标识要求,如食品名称、配料表、致敏物质等;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则主要承接标签管理层面的要求,如字体字号、日期标示位置、净含量、生产经营者信息等。
GB 28050-2025专门规范营养标签,与GB 7718配套使用,共同构成营养信息的强制标示框架。
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核心要点
(一)解决日期“找不到、看不清、不易算”三大痛点
《办法》要求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独立区域未设置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应在主要展示版面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进行指引。
日期须以白底黑字等对比明显的形式标注,字体高度不小于3.0毫米(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35平方厘米的不小于2.0毫米),并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保质期到期日,方便消费者直接知晓可食用期限,无需另行计算。
(二)明确禁止标注的内容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不得以欺骗、误导、夸大等方式作虚假描述,不得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或者军队等,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同时,没有法规或标准依据的,不得标称适合未成年人食用。
(三)强化主体责任与网络销售标示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明确具体机构或人员审核把关,鼓励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合规评价。
通过网络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在销售主页面刊载主要标签信息,第三方平台应加强检查监控。
三、GB 7718-2025核心变化
(一)预包装食品定义范围扩大
新标准将 “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食品” 纳入预包装食品管理范围,填补了原标准对“无净含量标示”的预先包装食品的管理空白。
此前以“计量称重”方式销售的糖果、糕点等食品,此后须按预包装食品规范标签标识。
(二)严禁“零添加”等误导性用语
新标准明确,预包装食品不得使用“不添加”“零添加”“不使用”等用语对配料进行特别强调。
使用“无”“不含”等词汇时,相应配料或成分含量应为“0”;对法规标准中规定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不得使用“无”“不含”等词汇进行声称。
(三)致敏物质强制标示
新标准明确了八大类致敏物质的强制标示义务:含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甲壳类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其制品、坚果及其制品。
使用上述致敏物质作为配料时,须在配料表中以加粗、下划线等方式强调,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通过致敏物质提示语进行标示。
八大类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质可自愿标示。
(四)配料表标示要求细化
复合配料应标示名称和原始配料,当复合配料有国标、行标、地标且加入量小于25%时可不展开原始配料。
新增菌种标示要求:直接添加、未经灭活或去除工艺的菌种,应标示菌种名称、菌株号及含量;起发酵作用的菌种可标示为“发酵菌种”。
食品名称需反映真实属性,植物源性仿动物食品需标注“仿”“素”等前缀,仅用香精调配风味需标注“某味”或“某风味”。
(五)数字标签规范
企业可自愿选择使用数字标签(如二维码),应在包装上数字标签识别码临近位置通过“数字标签”或类似字样明示身份,数字标签内容应与包装标签信息保持一致。
数字标签标示内容应清晰醒目,不得有影响正常阅读的弹窗、飘窗等干扰元素,修改更新时应记录修改内容与时间,确保可追溯。
四、GB 28050-2025核心变化
(一)强制标示项目从“1+4”升级为“1+6”
旧版标准强制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五项。新标准新增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和糖两项,强制标示项目扩充至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碳水化合物、糖、钠共七项,均需标注含量及NRV%。
糖的定义收紧为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之和,不包含淀粉、膳食纤维等复杂碳水化合物。
使用氢化或部分氢化油脂时仍需标示反式脂肪酸。
(二)新增强制提示语
营养成分表下方必须标注“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 提示语,豁免营养标签的食品(如包装饮用水)可同步豁免。
(三)糖醇能量系数明确
新标准首次明确糖醇能量换算系数:赤藓糖醇按0 kJ/g折算,其他糖醇(木糖醇、山梨糖醇等)按10 kJ/g折算。
这一规定使无糖饮料、低糖糕点等产品的能量标示更加精准。
(四)豁免与灵活标示
最大表面面积≤40平方厘米的小包装可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但一旦进行“高蛋白”“富含钙”等营养声称,仍需强制标注含量。
新标准还规定了18类食品的份量参考值,企业可在参考值50%—150%范围内确定实际份量。
五、企业合规建议
(一)立即启动标签自查与整改
建议企业在过渡期内对照新标准逐项排查现有产品标签,重点关注:日期标示是否符合独立区域、对比度及字体高度要求;营养成分表是否已扩充至“1+6”并标注强制提示语;配料表是否涉及“零添加”等禁用用语;致敏物质是否已按要求标示。
(二)加快旧版包装库存消化
新规实施后,凡标签标注“零添加”“不添加”等禁用用语的食品,不适用“销售至保质期届满”的过渡政策,自2027年3月16日起一律禁止销售。涉及相关标识的产品需优先安排包装更新,避免库存损失。
(三)完成产品检测与数据更新
新增的饱和脂肪和糖两项强制标示内容,需要企业完成定量检测并更新营养成分数据。涉及糖醇的产品需按新系数重新核算能量值。建议尽早委托检测机构完成相关指标的测定。
(四)关注数字标签合规使用
使用数字标签的企业应确保标示内容与包装一致,避免弹窗干扰,建立内容修改追溯机制。数字标签与包装上其他二维码整合的,鼓励采用统一入口。
结语
三项食品标签新规的同步实施,是对食品标签管理体系的一次系统性升级。对企业而言,2027年3月16日是刚性合规节点,过渡期虽有余量,但包装设计调整、产品检测、库存消化等工作均需提前部署。
食品标签是食品的“身份证”,其规范性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保障,也是食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应有之义。建议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新规实施为契机,全面梳理标签合规体系,为市场提供更加透明、规范的食品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