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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加强餐厨废弃物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通告(厦市政园林〔2010〕162号)

   2011-05-22 508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进一步加强餐厨废弃物和废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进一步加强餐厨废弃物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根据《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本市餐厨废弃物排放申报以及废弃食用油脂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申请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餐饮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卫生责任单位均应当依法进行餐厨废弃物排放申报。受理单位和申报地点见下表:

 

受 理 单 位

申 报 地   址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思明区建设局

思明区小学路142号

5094493

2022960

湖里区市政园林局

湖里区海天路8号

5627872

5527531

集美区建设局

集美区侨英街道天安路78号

6685922

6076639

海沧区建设局

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

6055753

6051029

同安区建设局

同安区环城北路655号

7898983

7311026

翔安区建设局

翔安区人力资源大厦404

7889970

7889887

鼓浪屿管委会规划处

思明区鼓浪屿康泰路16号

2063143

2571237


  二、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均应当依法向市市政园林局(咨询电话:2667965)申请经营许可证。

  三、违反《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未进行餐厨废弃物排放申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违反《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和《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有权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凡依法获得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许可的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将定期向社会公布,欢迎广大市民监督。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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