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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聊政发〔2009〕7号)

   2011-01-10 589
核心提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6〕11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是国家、省适应畜牧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我市是畜牧大市,目前正处在由畜牧大市向畜牧强市跨越、由传统产业向现代产业转型的关键时期。随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现行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特别是机构不健全、队伍不稳定、基层防疫人员缺乏、力量薄弱,严重影响了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因此,加快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尽快建立健全符合公共卫生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已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和目标
 
  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畜牧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和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能力,建立动物疫病防控的长效机制,提高我市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的安全水平,促进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三、建立健全畜牧兽医工作机构
 
  (一)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按照与国家、省相对应的原则,市、县畜牧局统一更名为畜牧兽医局。市畜牧兽医局为市政府直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为市政府授权主管全市畜牧、兽医、饲料工作的市级管理机构。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为同级政府授权主管所辖区域畜牧、兽医、饲料工作的县级管理机构。上级畜牧兽医管理机构对下级畜牧兽医管理机构负有指导职责,各级畜牧兽医管理机构对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加强兽医医政、药政管理,逐步实施官方兽医制度。
 
  (二)建立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市、县两级要对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现有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强化,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兽医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承担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同级畜牧兽医管理机构负责对其进行管理,并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建设。
 
  (三)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强化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职能,将其作为市级兽医技术支持机构。整合现有畜牧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和资源,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组建县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为县级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兽医技术支持机构,是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和兽医执法监督的重要技术保障和依托,承担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检测和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研究、重大动物疫情预报、预警及防控风险评估等技术支持工作。
 
  (四)加强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整合原乡(镇)畜牧兽医站等现有资源,构建新型的乡(镇)畜牧兽医站,为县级畜牧兽医局的派出机构,“人、财、物”由县(市、区)畜牧兽医局统一管理。乡(镇)级畜牧兽医站原则上按区域设置,每站3-5人,所需编制在各县(市、区)事业编制总额中调剂解决。新组建的乡(镇)畜牧兽医站,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承担动物防疫、检疫、畜牧兽医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和畜牧发展职能,实行县、乡双重管理,以县为主,人员、业务、经费由县级畜牧兽医局统一管理,办公场所由所在乡(镇)提供,办公用品、仪器、设备由县(市、区)解决。
 
  (五)聘任配齐村级动物防疫员。凡饲养畜禽的村庄,原则上每村聘任1名动物防疫员,协助做好动物防疫、检疫、疫情报告等工作。饲养畜禽少的村庄,也可2-3个村庄共聘1名动物防疫员;饲养畜禽特别多的村庄,也可1村聘任2名动物防疫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由县畜牧兽医局管理和组织技能培训。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应当给予村级动物防疫员一定的误工补贴,经费由市、县级财政解决。
 
  (六)加强兽医队伍工作能力建设。要通过教育培训、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等措施,全面提高兽医队伍素质,健全动物防疫机制,提升科学预防与控制动物疫病的能力和水平。
 
  四、完善畜牧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机构以及乡(镇)畜牧兽医站所需经费,要纳入市、县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障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的检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执法机构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加强对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
 
  全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由市人事、编制、财政、畜牧、发展改革、劳动保障、法制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人事、编制、财政、发展改革、劳动保障等部门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兽医等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为全市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六日


 
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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