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 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22〕27 号),进一步规 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结合本市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 年版)》,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25年3月31日起施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市监发〔2023〕 89 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