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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 等四张清单的通知 (巴市监办发〔2024〕394号)

   2025-05-13 516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内蒙古自治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内政发〔2024〕16号)等文件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版)》等4张清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各旗县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内蒙古自治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内政发〔2024〕16号)等文件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版)》等4张清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坚持依法依规裁量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准确把握《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等“四张清单”的适用条件,对四张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应围绕具体个案事实、证据综合研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二、坚持过罚相当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要坚持过罚相当,以违法事实为依据,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关键要素,合理把握裁量尺度,避免行政处罚畸轻畸重,做到公平公正执法。各旗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清单”中违法金额较小等非具体性表述,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确定标准。

三、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清单”的应用,推进落实“体检式监管,服务型执法”,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多种方式,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教育引导市场主体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坚持依法行政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执法活动工作中,要严格落实施“四张清单”,既要防止滥施行政处罚行为,也防止应罚而不罚,对任意执行“四张清单”破坏营商环境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未列入“四张清单”,但符合法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

附件:1.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

2.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从轻处罚清单(第一版)

3.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减轻处罚清单(第一版)

4.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第一版)

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

2024年9月24日

联系人:刘斐然       联系电话:0478-821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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