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邢台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邢台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示范和带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邢台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以市政府名义开展,是邢台市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组织,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质量强市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原则上每2年申报评选一次,按照《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程序申报,经批准后,按规定组织实施,每届评选表彰组织奖、个人奖各不超过10个。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自愿申报、好中选优、动态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要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紧密结合我市重大战略需求,借鉴和吸收国际和国内先进的卓越绩效管理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及时修订。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是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主办单位,统一领导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主要负责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确定授奖对象名单。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是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承办单位,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组织拟订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报市政府审定;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组织评审标准的宣传贯彻、典型经验及成果的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提出授奖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行业、地区发展情况,有计划地培育、指导先进组织和个人争创市政府质量奖。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邢台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三)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不断创新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四)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省内先进水平,在推动产业集群质量提升和建圈强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无重大质量事故,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无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且在邢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不少于3年;
(三)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在质量管理实践中形成了特色的方法、经验或成果,为区域、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已经获得往届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曾申报但未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可继续申报,但评审标准要求的卓越绩效指标,较上次申报应有较大提高。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通知公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市市场监管局制定评选方案,按有关程序审核后,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发布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申报推荐。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按规定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证实性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予以注明。符合条件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在本组织或所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当地市场监管局递交申报材料。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经各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向市级推荐。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申报材料主体资格、申报渠道、材料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形成受理名单。
第十五条 材料评审。市市场监管局(或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有关专家组成材料评审组,材料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打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建议名单,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后,呈报市政府审批,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名单。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市市场监管局(或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现场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进行现场评审打分,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综合提名。市市场监管局汇总材料评审、现场评审评定情况,形成综合评审工作报告和授奖建议名单,提请市政府审议。
第十八条 专题审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市政府质量奖综合评审工作报告和授奖建议名单,确定拟授奖对象。
第十九条 公示表彰。将拟授奖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经调查属实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提请市政府取消其授奖对象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予以表彰。
第五章 激励及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奖牌或者奖杯,增强获奖者的荣誉感,提升其质量管理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不得向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工作相关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六章 宣传推广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市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奖杯,或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收回证书、奖牌或者奖杯,并向社会公开,10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收回证书、奖牌或奖杯,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发生组织架构、质量管理模式及其他重大变更等情况的,获奖组织应当书面告知出具审核意见的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奖组织进行回访,动态了解获奖组织的经营状况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持续改进提升。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政府质量奖标识、奖牌(杯)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坚持高度负责、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程序进行评审,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的商业秘密。对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1月12日市政府印发的《邢台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邢政字〔20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