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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24〕11号)

   2024-03-28 908
核心提示: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推进质量强桂战略实施,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业质量、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总体水平,助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及广西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桂政发〔2018〕19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推进质量强桂战略实施,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业质量、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总体水平,助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及广西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以下简称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授予本自治区实施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评选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愿申请,好中选优。

第四条  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届,设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和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6个,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提名奖名额每届不超过12个。

第五条  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选标准,参照中国质量奖评选规定和国家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确定。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表彰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实施质量强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并设立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

评选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选制度文件;

(二)评选提出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及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

(三)研究决定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选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评选委员会成员由质量管理领域专家学者、有关部门负责人、行业人士代表等组成。评选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自治区实施质量强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主任担任。

第九条  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具体承担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选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选制度等文件;

(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成专家评审组,组织考核、监督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三)负责受理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申报、组织专家评审、公示、上报以及宣传推广工作;

(四)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调查、核实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五)汇总并向评选委员会报告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各专家评审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及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

(六)承担评选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组织建立的相关专家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各专家评审组由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在自治区实施质量强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内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培育指导、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和宣传推广工作。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等组织在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选中的作用。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3年以上;

(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无相关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建立健全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五)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积极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在质量提升、创新发展、品牌影响以及组织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自治区同行业前茅,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企业或组织,其社会贡献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六)已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需满5年后方可再次申报。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发出申报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受理申请。

第十五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按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市质量强市办公室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企业或组织应当予以注明。

所在市质量强市办公室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申报企业或组织名单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质量强市领导小组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组织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等进行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组织各专家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召开主任评审会,审议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报评选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组织各专家评审组,赴相关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等汇总提交评选委员会审议。评选委员会听取入围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的陈述答辩,充分研究讨论,投票产生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及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在自治区级主要新闻媒体或网站上对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及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收到反映的有关问题,由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组织调查核实,形成核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评选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通过公示的拟获奖企业或组织,由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表彰。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颁发奖杯、证书,并给予每个获奖企业或组织100万元的奖励补助;对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颁发证书。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奖励补助主要用于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

第二十五条  评选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不向申报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奖励补助经费和评选工作经费纳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

第六章  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并为其他企业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发挥质量标杆示范作用。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各设区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本地区、本行业获奖企业或组织开展质量管理总结交流推广活动。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当持续实施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充分发挥广大员工的质量管理主人翁精神,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二十九条  申报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撤销其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励补助,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由有权机关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撤销其称号,收回奖杯、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奖杯、证书,或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二条  参与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选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程序。与申报企业或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设区市、各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获奖企业或组织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有关不良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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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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