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培育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连云港实际,我局制定了《连云港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27日
附件
连云港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依据《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苏农规〔2023〕7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农业生产性服务等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规模、经营指标、联农带农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申报和已经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主营业务。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休闲农业、农业服务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二)企业规模。
1. 农产品生产基地型、加工型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2. 农产品流通型企业。农产品批发零售企业年经营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综合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
3. 休闲农业企业。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综合收入500万元以上、接待游客1万人次以上。
4. 农产品电商企业。总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B2C)或5000万元(B2B)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达到60%以上。
5. 农业服务企业(包括农资、农机、农业信息科技、物流配送、仓储等)。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1000万元以上。
6. 主要从事经营种子种苗研发、保护、推广、销售的企业,或主营产品被认定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等级的企业,总资产、固定资产、销售收入等可适当下调20%。
(三)企业信用。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二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数300户或基地面积500亩以上。对特种、规模种养企业、农产品电商企业和休闲观光农业的带动农户数和基地面积,适当放宽要求。
(五)企业科研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创新能力,技术或知名度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科研成果转化能力、新产品开发能力较强。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近二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和休闲农业企业、农产品电商企业、农业服务企业,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六)项要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以申报市级龙头企业。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当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连云港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生产基地的产权证明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五)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经纪人等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
(六)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情况证明;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八)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 农产品原产地证明、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农产品地理标志授权使用证明等;
2.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3. 专利证书复印件;
4.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 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件(或文本)。
(九)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按属地管理原则,申报企业向所在地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申报材料。
(二)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查询企业信用,现场核查申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符合条件的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并附企业申报材料、企业批量信用报告或信用查询报告一并报送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确定市级龙头企业拟认定名单。
(二)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
第十条 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市级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市级龙头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建立市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和竞争淘汰机制。
(一)市级龙头企业应遵守年报制度,及时报送企业经营情况。
(二)实行市级龙头企业定期监测评价制度,每两年监测一次。
1. 纳入定期监测的市级龙头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要求,准确、及时提交监测评价材料。
2. 定期监测评价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3. 监测合格的市级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三)对市级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情况,作为监测评价依据之一。
(四)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当提供变更申请、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由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与监测结果一并公布。
第十二条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认定的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一)申报、定期监测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拒绝参加定期监测评价或不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监测评价材料的;
(二)违反产业、环保、财政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或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破产或被合并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