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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发改〔2025〕10号)

   2025-07-24 758
核心提示:为加强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参照《广东省省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粤粮物〔2021〕1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有关单位,各区发改局,有关承储企业: 

为加强我市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现将《佛山市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改局反映。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7月22日

佛山市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参照《广东省省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粤粮物〔2021〕1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冻猪肉,是指市政府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引起市场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冻猪肉。

第三条市级储备冻猪肉是市政府的专项储备物资,动用权属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

第四条 市级储备冻猪肉坚持常年储备、动态轮换、规模适度、保障重点的原则,实行企业承储、财政补贴、市场运作、费用包干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市级储备冻猪肉的收储、管理、轮换、动用、退出、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发改局(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拟订市级储备冻猪肉总量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市级储备冻猪肉的行政管理工作,落实收储任务;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组织核查确认收储落实情况,对市级储备冻猪肉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监测猪肉市场,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冻猪肉情况监测分析,适时提出动用建议。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冻猪肉财政补贴预算。

第八条各区发改部门应当配合市发改局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储存的市级储备冻猪肉监督检查,配合做好市级储备冻猪肉动用工作。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合同约定,自行出资购买储备肉,做好市级储备冻猪肉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动用实施工作。按照自主掌握、自行轮换、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原则适时轮换,对承储的市级冻猪肉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负责,确保市级冻猪肉储备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承储企业管理

第十条 承储企业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承储期一般为3年;紧急情况下,可采取邀标竞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佛山市内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自有或租赁冷库,租赁库有效租期不得短于承储期;

(三)具有冻猪肉及分割肉产品的购销网络以及与储备任务相匹配的经营投放能力;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五)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冻猪肉的名称和品种应当符合国家猪肉分割加工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主要包括片猪肉、1#-4#分割肉、中方肉、肋骨、排骨。不得包括内脏及不带肉骨头。

第十三条 市发改局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储备时间、存储库点、储备数量、质量标准、轮换和动用要求、储备补贴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市级储备冻猪肉入储。完成入储后及时向市发改局报送入储冻猪肉确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提供储备台账、购销合同、堆位图、发票、支付凭证及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其中,国产冻猪肉应当经定点屠宰,检疫检验合格,并附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进口肉应当附合法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及报关单。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入储、轮入的,应当在约定完成时限前10个工作日报市发改局。

第十五条 市发改局在承储企业提交确认申请后应当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储验收。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冻猪肉实行专仓(区)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储备冻猪肉实行挂牌管理,仓库设置冻猪肉储备标识牌(佛山市市级冻猪肉储备),明确冻猪肉储备堆位图,每批次冻猪肉注明相关信息,包含库位号、承储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有效保质日期、柜号(单号)、数量(含净重、件数、板数)、入库日期等。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市级储备冻猪肉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承储企业如发生股权、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变更或进入撤销、解散、破产程序时,应当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市发改局。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市级储备冻猪肉存储地点,如需变更储存地点,应当提前书面报请市发改局批准后实施;因改造升级、搬迁导致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应当提前1个月内报告;因自然灾害导致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应当及时报告;在库储备冻猪肉出现质量问题以及发生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时,承储企业应当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且在24小时内报告市发改局。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库存台账和年度动态轮换情况表。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使用广东省粮食和应急物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统计数据。储备档案和原始凭证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保存6年以上。

第五章 轮换和动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级储备冻猪肉轮换实行市场化运作,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常储常新、保质保量、“先购入,再轮出”的原则,对市级储备冻猪肉适时进行轮换。承储期内,市级储备冻猪肉任何时点的库存量不得低于合同约定承储数量的70%,一个承储年度每月的月末库存量平均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承储数量(发生动用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轮换应当及时向市发改局书面报备,轮换完成5个工作日内报送新轮入批次的购销合同、发票、支付凭证、质量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及最新库存台账。

第二十三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或其授权的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级政府冻猪肉储备。一般情况下,市发改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建议,并经其批准后下达市级储备冻猪肉动用指令。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直接下达动用指令。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动用指令,及时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调拨任务。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动用市级储备冻猪肉: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需要动用市级储备冻猪肉的;

(二)全市或部分地区肉类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

(三)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冻猪肉动用包括免费调拨、限价销售、降价销售、随行就市投放等方式。

第二十六条 动用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动用情况报市发改局,并在2个月内或在动用方案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完成补库,同时及时报市发改局补库情况。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完成补库的,应书面报市发改局批准。未及时补库的,按不足数量扣减储备费用。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对承储企业在储备和轮换过程中发生的冷藏保管费、利息、装卸、途耗和库耗等费用进行定额包干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核定。

第二十八条 市级储备冻猪肉的补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补贴实行预拨与结算制度,一般上下半年分别预拨当年补贴的40%,同时依据核查情况,对上一年度的储备补贴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 为平抑市场物价或应对突发事件,指令承储企业限价销售、降价销售或免费调拨市级储备冻猪肉,造成销售价低于同时期、同地区、同等冻猪肉市场平均价的差价或免费调拨产生的成本价,由政府负责补偿。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条 经监督检查、信访举报、移送转办或其他途径发现承储企业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的,市发改局核查后,对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的,按照承储合同及相关规定终止合同、追究承储企业违约责任。承储企业违规违约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由于自身原因需要提前终止承储合同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市发改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发改局审核后做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改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依法取消承储企业的承储任务,终止承储合同,并追究承储企业违约责任。

(一)未按要求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合同要求专仓(区)管理的;

(三)不按要求做好标识管理的;

(四)擅自变更承储品种、数量及承储地点的;

(五)未按要求报送相关台账资料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约定行为。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改局可依法直接取消承储任务,终止承储合同。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停止计算储备费,并追究承储企业违约责任。

(一)虚报、瞒报储备冻猪肉数量的;

(二)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三)擅自动用市级冻猪肉储备的;

(四)拒不执行市级冻猪肉储备计划和紧急调用命令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依法检查或履行职责的;

(六)以市级冻猪肉储备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七)发生股权、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变更或进入重大诉讼、撤销、解散、破产程序时未书面提前告知甲方的;

(八)将本储备任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

(九)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市级储备冻猪肉安全的行为。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发改局、财政局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市级储备冻猪肉实施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联合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和承储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发改局对市级冻猪肉储备承储行为进行日常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数量:冻猪肉库存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等情况;

(二)质量:冻猪肉库存品质及保质期情况;

(三)储备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

(四)冻猪肉轮换情况;

(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制定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相关制度,报市发改局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如需开展临时储备收储或建立其他市级肉类储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佛山市猪肉食盐和药品储备管理办法》(佛发改物资〔2021〕6号)涉及冻猪肉的相关内容同时停止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地区: 广东 佛山市
标签: 猪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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