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和贵州省人民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贵州省林业局委托各市(自治州)林业局实施审批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通告如下:
一、委托行政许可事项
(一)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以及甘草和麻黄草审批
包含业务办理项:
1.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以及甘草和麻黄草新办审批
2.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以及甘草和麻黄草变更审批
3.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以及甘草和麻黄草延续审批
(二)出售、购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包含业务办理项:
1.出售、购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新办审批
2.出售、购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变更审批
3.出售、购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延续审批
(三)外国人在我省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包含业务办理项:
1.外国人在我省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新办审批
2.外国人在我省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变更审批
3.外国人在我省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延续审批
二、委托范围和权限
受托机关:各市(自治州)林业局。
实施范围: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内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贵州省林业局名义实施(含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委托期限
委托时间为:2025年8月1日至2030年7月31日。
贵州省林业局对其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变更或终止时,将及时向社会通告。
四、有关要求
各市(自治州)林业局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进行审核审批。对承接的委托事项,不得再进行委托。
贵州省林业局将加强对委托事项办理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业务指导;定期开展对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依法依规、有无超时限审批和越权审批等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对违法审批的,将提前终止委托。
五、其他事宜
本通告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林业局原则上不再受理本通告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符合本通告委托范围的申请人到注册地受托机关申办以上行政许可事项。
2025年8月1日之前贵州省林业局已经受理,但未办结的申请事项,仍然由贵州省林业局继续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宜。
贵州省林业局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