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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柔性执法“三张清单”实施细则》等有关制度的通知 (渝农发〔2025〕77号)

   2025-07-30 799
核心提示:《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柔性执法“三张清单”实施细则》《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已经市农业农村委2025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渝农办发〔2023〕140号)同时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渝中区交通运输委、卫生健康委,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综合执法局,万盛经开区农业农村局,两江新区有关涉农单位,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柔性执法“三张清单”实施细则》《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已经市农业农村委2025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渝农办发〔2023〕140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7月17日

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柔性执法“三张清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三张清单”,是指为规范全市农业农村部门不予行政处罚(含首违不罚、轻微免罚)、不予行政强制,以清单形式发布的《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第三条  全市农业农村部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的行政处理决定,应当遵循依法审慎、程序合法、比例适当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政相对人主观过错等因素。

第四条  适用“三张清单”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或者改变有关条件。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编制全市农业农村领域“三张清单”并实施动态调整。

在“三张清单”发布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对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全市农业农村部门在农业行政执法中,可以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定案件的违法情形:

(一)违法行为轻微。要结合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违法经营额、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具体包括连续或持续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涉案经营额、货值金额、数量较小;涉案产品符合标准;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二)及时改正。农业农村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行政相对人主动改正的;在农业农村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行政相对人责令改正前主动改正的;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后,行政相对人按照责令改正事项要求、规定时限改正的。

(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未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及生态环境损害,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能够反映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因素。

(四)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前两年内,行政相对人无同类型违法行为记录,具体包括责令改正、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等信息记录。

(五)危害后果轻微。包括对农业生产经营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未引起负面舆情;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危害程度较轻或者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行政相对人仅轻微违反程序性规定;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第七条  立案前,确定违法行为符合“三张清单”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情形,行政相对人签订《农业农村部门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相对人各持一份)的,农业农村部门可以不予立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审批。“三张清单”以外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不适用本款规定。

立案后,确定违法行为符合“三张清单”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情形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因行政相对人故意隐瞒违法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等原因,导致农业农村部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理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无法定依据、非经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范围的;

(二)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三)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重复查封;

(四)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控制危害后果的除外:

(一)对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涉案生产经营相关设施,且行政相对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配合调查取证的;

(二)对涉案的原料、辅料、农业投入品、添加剂、包装物等财物,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其符合标准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行政相对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

(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会造成本地区生产生活必需物资的供应发生较大波动、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相对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配合调查取证的;

(四)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且行政相对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涉财物、设施依法应当予以没收或者销毁的,不适用本条款规定。

第十条  对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的行政相对人,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及时给予教育指导,并可以通过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指导、提醒、回访等方式开展后续监管。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在“三张清单”之外,农业农村部或者市政府、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发布的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清单,对执行过程中的程序性规则没有规定的,参照“三张清单”的相关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及其《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渝农办发〔2023〕140号)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农村部门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样式

   《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柔性执法“三张清单”实施细则》等有关制度.pdf




 
地区: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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