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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25〕99号)

   2025-07-31 606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910号)要求,支持本市有条件、有意愿的园区积极申报建设国家级零碳园区,现将预申报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各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各园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910号)要求,支持本市有条件、有意愿的园区积极申报建设国家级零碳园区,现将预申报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预申报条件

(一)建设主体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原则上应列入最新版《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视情可拓展至近年来新建设的、由市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复的新兴产业园区或高新技术园区。

(二)建设范围可为园区整体,也可为“园中园”。以“园中园”形式申报的,需有明确的四至边界,建设和管理由所在园区管理机构或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

(三)在能耗和碳排放统计、核算、计量、监测等方面具备一定基础。

(四)3年内未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或其他社会不良影响事件。

(五)重点支持产业基础好、创新活力强、符合上海“(2+2)+(3+6)+(4+5)”现代化产业体系导向的园区。

二、预申报程序

(一)请有意愿申报的园区管理机构填写《国家级零碳园区预申报表》(详见附件1),于2025年7月31日前将盖章电子版发送至邮箱lvyz@fgw.shanghai.gov.cn并抄送maojp@sheitc.sh.gov.cn。

(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将组织评估,择优选择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的园区,指导园区编制国家级零碳园区申报书。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    吕一铮 23119465

市经济信息化委  毛俊鹏 23119418

附件:1.国家级零碳园区预申报表

2.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指标体系(试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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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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