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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2025-08-11 445
核心提示: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报送单位: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标准
1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
2.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照职责检查辖区内粮食经营者是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
2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质量安全情况,对检验仪器设备和扦样、检验的规范性进行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三)查阅、复制与粮食经营活动中与质量安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以及其他资料、凭证;(四)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的粮食进行扦样检验;(五)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要求;(六)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七)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依照职责检查辖区内粮食经营者是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
3 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对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和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
2.《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省粮食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和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二)了解省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依照职责检查辖区内粮食经营者是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



 
地区: 陕西
标签: 检查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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