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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苏州制造”品牌认证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苏市监管规发〔2025〕1号)

   2025-07-31 996
核心提示:为规范“苏州制造”品牌认证活动,维护“苏州制造”品牌形象,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各市、区市场监管局,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苏州制造”品牌国际认证联盟:

现将《“苏州制造”品牌认证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5年7月25日印发

“苏州制造”品牌认证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制造”品牌认证活动,维护“苏州制造”品牌形象,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开展的“苏州制造”品牌认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苏州制造”品牌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方式,在工业制造等领域,为企业提供的统一评价依据、认证规则,以统一标准开展的高端品牌自愿性认证活动。

“苏州制造”品牌认证包括“苏州制造”品牌产品认证、“苏州制造”品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四条 “苏州制造”品牌认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社会参与、标准引领、联盟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苏州制造”品牌认证总体策划、制度设计、统筹协调等工作。

市、县级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苏州制造”品牌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苏州制造”品牌国际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认证联盟),负责协调和管理联盟成员开展“苏州制造”品牌认证。

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苏州制造”品牌认证开展宣传、推荐等工作,采信认证结果。

第二章 “苏州制造”品牌认证标准

第八条 “苏州制造”品牌认证标准体系由《“苏州制造”品牌认证通用要求》(以下简称《认证通用要求》)、《“苏州制造”品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以下简称《管理体系要求》)及其他认证系列技术标准组成。

第九条 《认证通用要求》、《管理体系要求》以地方标准的形式予以发布。

第十条 认证技术标准可以根据苏州地方特点和发展需求,由企业、第三方技术机构、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提出并制定,由相关社会团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规定制定并发布。对有明显区域特征或文化特色的产品,认证技术标准可采用国家或地方已发布的、适宜开展认证的标准。

认证技术标准应当达到国际先进、国内一流的水平,涉及的指标应当具有领先性、示范性、可证实性,并兼顾社会关注的产品或服务特性。

第三章 “苏州制造”品牌认证实施

第十一条 认证联盟是由国内外知名认证机构基于相关合格评定规则和准则要求组建的自愿性合作组织,组织机构包括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认证联盟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在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苏州制造”品牌认证。

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承认认证联盟章程,并符合相应条件的机构,按自愿原则提出申请,经认证联盟成员大会或联盟理事会批准成为认证联盟成员。

认证联盟成员依据相关规定及认证联盟章程开展“苏州制造”品牌认证。

第十二条 认证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认证从业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苏州制造”品牌认证活动。

第十三条 “苏州制造”品牌认证实施规则由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并发布。认证实施规则应当对认证程序、认证依据、现场审查、后续监督等做出规定。

“苏州制造”品牌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经联盟秘书处确认后,由实施认证的认证联盟成员自行上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实施。

“苏州制造”品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由联盟统一制定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 认证委托人(以下简称企业)可以自愿向认证联盟成员申请“苏州制造”品牌认证。

认证联盟成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所提交材料的审核,并将审核结论通知企业。

第十五条 认证联盟成员依据《认证通用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对企业是否符合质量卓越、管理精细、创新发展、品牌引领、社会责任、智能生产等情况进行评定。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依据“苏州制造”品牌认证规则,开展与其申请对应的产品认证。

认证联盟成员依据《管理体系要求》,对企业是否符合组织环境、领导作用、策划、运行、绩效评价等情况进行评定。对符合《管理体系要求》的企业,依据“苏州制造”品牌认证规则,开展与其申请对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六条 通过“苏州制造”品牌认证的,认证联盟成员向企业出具“苏州制造”品牌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获得认证证书的企业,可以按规定使用“苏州制造”品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

第十七条 “苏州制造”品牌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认证联盟统一发布,其制定、使用与监督管理应当符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及认证联盟制定发布的相关规定。

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

(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

(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

(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六)认证模式;

(七)证书编号;

(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内容:

(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

(二)获得认证的组织的管理体系所覆盖的业务范围;

(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四)证书编号;

(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认证联盟成员在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乱收费。

第十九条 认证联盟成员应当对产品、获证组织管理体系是否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开展获证后监督,按照监督结果做出认证证书的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等决定。

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违法失信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认证联盟成员应当撤销认证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受理其认证

申请。

第二十条 认证联盟应当加强对成员的日常监管,督促其规范运作,加强行业自律。对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认证联盟章程等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联盟应当依据联盟章程处理。

第二十一条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认证联盟和认证联盟成员开展的“苏州制造”品牌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认证联盟及其成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发现获得“苏州制造”品牌认证存在问题的,依法作出处理并将相关信息通报认证联盟及相应的认证联盟成员。

第二十二条 对“苏州制造”品牌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2021年1月19日公布的《“苏州制造”品牌认证管理办法》(苏市监管规发〔2021〕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地区: 江苏 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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