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发布公告,就《天津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旨在通过法治化手段提前规划本市生猪屠宰销售全流程管理规则,为后续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与公众身体健康奠定制度基础。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10 月 31 日,公众可通过指定渠道反馈建议。作为拟规范本地生猪屠宰销售的核心法规,《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本市实际,初步构建了 “定点管理、全程管控、多部门协同、严处违法” 的管理框架,未来正式实施后将成为行业监管的重要依据。
在核心制度设计上,《办法(征求意见稿)》拟明确本市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农业地区农户自养自宰自食除外),并详细拟定了定点屠宰厂(场)的十一项设置条件,涵盖选址(远离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不影响居民生活及公共场所活动)、设施(配备待宰间、屠宰间、检验设备、无害化处理设施等)、人员(需有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及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防疫(符合动物防疫法要求)等关键环节,同时拟规定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除已确定的屠宰厂(场)外,不再新设屠宰厂(场)。
屠宰环节,《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要求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须经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需派人现场同步检疫;屠宰操作需符合国家生猪屠宰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与屠宰同步开展,合格产品拟要求加盖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加封标志后方可出厂,不合格产品须按规定无害化处理。运输环节拟明确,生猪及生猪产品运输需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运载工具,生猪产品运输应采用厢式专用车。流通使用环节拟划定 “红线”,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或使用的生猪产品,须来自定点屠宰厂(场)。
法律责任方面,《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各类潜在违法违规行为拟设定明确罚则:对拟擅自屠宰生猪的,拟由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待宰生猪、产品及违法所得,最高可处违法经营额 3 倍罚款;对拟屠宰或销售注水生猪及产品的,最高拟处违法经营额 5 倍罚款,情节严重的拟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对拟出厂未经检验或不合格产品、伪造转借定点标志牌等行为,也拟分别设定对应罚款及追责措施。同时拟明确市、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管单位,工商、卫生、公安等多部门协同监管,形成治理合力;此外,拟规定牛、羊屠宰销售管理参照执行,进一步扩大监管覆盖范围。
此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是天津市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步骤。后续将结合公众反馈意见对内容优化完善,待正式发布实施后,有望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细化部门监管职责,从源头遏制违法违规行为,为推动生猪产业规范化、高质量发展,保障市民 “舌尖上的安全” 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