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自治区食盐储备体系,有效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食盐市场稳定供应与安全运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2025年11月27日正式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12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26日。
办法确立了“政府主导、企业承储、滚动储备、财政补贴、统一调度、自负盈亏”的储备原则,明确自治区食盐储备体系由自治区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食盐储备共同构成。全区食盐储备总体规模为2万吨,其中政府储备与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各占1万吨。储备食盐须为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标准的500克及以下小包装加碘精制食盐。
在职责划分上,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政府储备食盐的动用投放及市场应急保障;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作为政府食盐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则负责保障相关储备费用,并对政府储备给予贷款贴息和管理费用支持。
办法对储备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政府食盐储备承储企业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实行自主轮换、分区存储,确保储备数量不低于100%。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则要求食盐定点生产经营企业按上年度月均销量进行定点储存。当出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重大灾害疫情等情况时,可按规定程序动用政府储备,动用后需在3个月内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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