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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粮储部门新规落地:4月1日起粮食经营台账管理有了“硬杠杠”

   2026-04-02 1007
核心提示:2026年4月1日起,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布的《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为保障新规在湖南全面落地,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已于3月25日印发专项通知《关于切实做好《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宣贯实施的通知》(湘粮调〔2026〕27号),明确要求全省各级粮储部门及粮食经营主体,从当日起严格对照《办法》建立、记录和报送经营台账。对未按规定建账、数据不实、拒不配合监管等行为,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2026年4月1日起,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布的《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为保障新规在湖南全面落地,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已于3月25日印发专项通知《关于切实做好《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宣贯实施的通知》(湘粮调〔2026〕27号),明确要求全省各级粮储部门及粮食经营主体,从当日起严格对照《办法》建立、记录和报送经营台账。对未按规定建账、数据不实、拒不配合监管等行为,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台账虽小,事关粮安

“一本看似普通的经营台账,实际上是摸清粮食‘家底’、追溯粮源流向的关键工具。”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建立真实、完整的粮食经营台账,是《粮食安全保障法》的法定要求,也是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强化全链条监管的基础性工程。

此次施行的《办法》重点对台账的适用范围、内容要素、记录规范、数据报送及监督管理作出了系统规定。省局在通知中进一步细化了落实举措,要求各级部门“分类施策、精准指导”,帮助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粮食经营主体理解要求、掌握方法、减轻负担。

三类主体,三种台账

根据经营主体性质和业务类型的不同,湖南将建立差异化的台账管理模式:

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主体(如承储省、市、县级储备粮的企业):台账须包含主体信息、购销交易行为(含来源去向、质量指标)、资金财务信息及政策执行信息(如轮换计划)四大类内容,确保每一笔政策性粮食“过程可溯、责任可查”。

从事商业性经营的企业(如粮商、加工厂、饲料企业等):台账应记录主体信息、购销交易行为以及日期、品种、数量、单价、来源、去向等基础财务信息,实现购销存全过程留痕。

粮食经纪人、农业合作社等非企业主体:可采取简便易行的方式建账,但必须包含业务发生日期、品种、数量、金额、计量单位等基本要素,确保关键信息不缺失。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经营主体现有的会计账簿或信息化管理系统已涵盖《办法》规定内容,可视同已建立台账,不再重复设立实体账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日清月结”成硬要求,可溯源是底线

省局通知强调,所有粮食经营主体必须以收购码单、销售发票、出入库凭证等原始单据为依据如实记录,做到“日清月结、有据可查”,严禁伪造、篡改、损毁台账资料。不同性质粮食应分账记载,质量指标须按国家标准填写。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确保记录可查询、可追溯、可核验。各经营主体还应按规定定期向所在地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购进、储存、销售等基本数据,且报送数据必须与台账一致、与生产经营实际相符。

监管动真格:未建账、假建账均面临重罚

为确保新规不流于形式,湖南各级粮储部门将采取三项硬措施:

全面排查登记:建立辖区内粮食经营主体名录库,指导未建账单位规范建账,确保“应建尽建、不缺一户”。

实施可溯源测试:对企业台账进行穿透式管理测试,若不能实现从采购到销售的全链条溯源,将责令其优化制度设计和管理流程。

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重点核查建账完整性、数据真实性、保管合规性,严防“以陈顶新”“以次充好”等行为。

法律责任清晰明确: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未按规定建账、台账填写不规范、数据不实、拒不配合监管等行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时间紧,任务重:4月1日起全面执行

省局在通知中要求,各级粮储部门须在4月1日《办法》正式施行前,迅速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政策宣讲,确保区域内每一家粮食经营主体都知晓政策、掌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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