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志刚委员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食品销售电子一票通的提案》收悉。根据我局工作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一)建立完善“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的法律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我省于2011年开始规划建设,历经3年探索试运营,2014年提请甘肃省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并于2020年进行修订,由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80号)。
(二)“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的功能和作用
“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开发的初衷是为了在不增加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担的情况下,更好地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减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交易之间繁杂重复索取食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及购销货票据,也就是所谓的“五证一票”,在我省区域内形成“一家备案、全省共享”。即:开发的“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免费提供给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首次登录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产品(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和供销货业务往来企业信息,产品信息达到在我省流通实现“一家备案、全省共享”,购销货往来企业之间资质等信息实现共享,减少逐级备案的繁琐,借助平台实现快速购销货效能,生成“电子一票通”。经过“电子一票通”的逐级流转,直到终端客户(便利店、小超市、食杂店),企业可选择打印纸质或保留“一票通”电子信息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采取原始方式索取“五证一票”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而实现食品“来源可溯、流向可追、问题可查、责任可究”的全链条追溯。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由于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应用的企业管理软件不一致,难以达到全省贯通,发货单产品信息无法全面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难以有效全面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兰州市是此项政策的执行者,无法取消电子一票通。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下一步,兰州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平台功能,熟练操作平台应用,针对企业在平台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进行指导,告知电子信息与纸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精通快速购销功能等操作,提高平台使用率。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食品安全追溯工作方面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衷心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关注、支持和监督我们的工作。
联系单位: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931-8184349
联系人:李煜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