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食品交易持续普及,网购食品已成为民众日常消费常态,网络食品安全也愈发受到社会关注。为响应习近平总书记食品安全 “四个最严” 要求,破解网络食品监管难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正式出台《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两部规章,分别于2026年5月20日和6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监管迈入精细化、全链条管控新阶段。
此次两部新规的出台,源于对网络食品交易监管现状的精准把握。此前,市场监管总局已针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销售企业的责任落实问题,起草相关规定并于 2025 年 8 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吸纳 32 个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等各方建议,最终结合网络食品销售和网络餐饮服务的不同业态特点,分设专项规章,实现监管全覆盖、无死角。新规核心目标是解决此前存在的管理人员职责不明确、责任要求不细化、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将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等成熟管理机制全面嵌入网络食品交易各环节,推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在网络食品销售监管方面,新规明确适用范围涵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各类网络渠道销售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平台提供者需配备与交易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建立严格的入网销售者实名登记和资质审查制度,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信息,通过技术识别、实地核查等方式防范虚假资质入网。针对平台选品推介行为,新规要求建立专门选品制度,查验供货者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不得推介禁售食品。入网食品销售者需依法取得经营资质或备案,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品标签、生产经营许可等信息,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合法,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对于有特殊贮存运输要求的食品,销售者需采取相应保障措施,委托配送的需审核受托方保障能力。
在网络餐饮服务监管方面,新规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均作出刚性约束。平台需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公示实体经营门面、实际地址等信息,网店名称需与实体招牌一致;对不提供堂食服务的经营者,要求设置专门标识并同步展示;推动 “互联网 + 明厨亮灶”,在列表页面区分展示相关标识,视频信息至少保存十四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具备实体经营门店,不得使用虚假或他人资质,不得委托其他经营者加工制作订单,食品包装需使用符合标准的材料并封口防污染。配送环节同样纳入监管,要求经营者对配送人员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培训记录保存不少于二年,配送容器需定期清洗消毒,保障食品配送过程安全。
两部新规均强化了风险防控机制和法律责任。明确平台和入网经营企业需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落实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制度,平台需通过技术监测、实时巡查等方式识别风险,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搜索降权、暂停服务、关闭店铺等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法律责任方面,对未按规定配备管理人员、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虚假宣传、违规配送等行为,设置了一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对故意违法、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其上一年度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此外,新规还完善了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平台违法行为的管辖规则,强化跨区域监管协作,要求平台和入网经营者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案件调查等工作,提供相关电子数据和技术监测记录。同时,鼓励平台之间共享违法信息,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此次两部新规的实施,将进一步织密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网络,既为平台和入网经营者划定了行为红线,也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坚实保障,推动网络食品交易行业在规范中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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