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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粮食经营台账管理的通知 (冀粮粮储〔2026〕12号)

   2026-03-19 556
核心提示: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粮食经营台账管理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为严格落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粮食经营台账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台账管理的重要意义

粮食经营台账管理是服务粮食经营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规范粮食流通秩序、强化经营活动全链条监管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粮食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力支撑。各市(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出台《办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贯力度,细化落实举措,确保《办法》各项要求落地见效。要结合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突出精简、高效、实用,准确把握适用范围、台账内容、记录要求、报送规范及监管细则,指导粮食经营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推动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为粮食宏观调控和安全保障提供坚实数据支撑。

二、加强分类指导,精准服务各类经营主体

各市(单位)要坚持分类施策、精准指导,简化流程、强化服务,对辖区内粮食经营主体开展政策宣传,帮助其理解建账要求、掌握填报方法、落实工作责任。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主体粮食经营台账应包含主体信息、购销交易、财务资金、政策执行的所有内容;从事商业性经营业务的企业粮食经营台账包含主体信息、购销交易、财务资金的基础信息;粮食经纪人、农业合作社等从事商业性经营业务的非企业主体可采取简便易行的方式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台账内容应包含业务发生日期、品种、数量、金额、计量单位等基本要素。

三、规范填写报送,严格落实数据质量要求

各市(单位)要根据经营主体实际,结合省局制定的粮食经营台账参考样式(见附件),指导辖区内粮食经营主体规范建立台账(不要求必须使用参考样式),并按要求向所在地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储存、销售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要以收购码单、销售发票、出入库凭证等原始资料为依据如实记录,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严禁伪造、篡改、损毁。要遵循“日清月结、有据可查”原则,不同性质粮食应分账记载,质量指标按国家标准填写。粮食经营主体现有会计账簿、信息化管理系统等已涵盖台账规定内容的,视同已按规定建立台账,不再重复建立实体账本。要规范台账留存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确保可查询、可追溯、可核验。要建立健全数据审核把关机制,加强对台账数据逻辑性、合理性、真实性审核,提升数据质量,并对粮食经营主体报送的数据和情况加强分析和使用,及时掌握粮食流通真实情况。

四、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相关经营主体情况录入国家“双随机、一公开”平台中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并对粮食经纪人建立信用档案。要对粮食经营台账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核查建账完整性、数据真实性、保管合规性等情况。对未按规定建立台账、台账填写不规范、数据不实、拒不配合监管等行为,依法依规及时提醒、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附件:1.粮油经营台账封面(参考样式)

2.政策性粮油经营企业经营台账(参考样式)

3.商业性粮油经营企业经营台账(参考样式)

4.非企业主体粮油经营台账(参考样式)

5.河北省粮食经纪人信用档案(参考样式)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6年3月1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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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河北
标签: 经营 台账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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