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最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本省农药经营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河北省农业农村厅于近期正式发布了《河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规》)。《新规》自2026年3月6日起施行,原2018年发布的旧版细则同时废止。本文将围绕《新规》的核心调整与实操要点进行系统梳理。
一、 明确分级审查与跨区域管辖规则
《新规》延续并细化了农药经营许可的层级责任。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许可审查仍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导,必要时可委托市县部门进行实地核查。普通农药经营许可则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针对连锁经营或设立多处分支机构的情况,《新规》作出了创新规定:若分支机构跨县但未出设区市,由市级主管部门统一审查;若分支机构跨设区市,则由省级部门直接组织审查。这一调整有效解决了过去跨区域经营“多头申请、标准不一”的难题。
二、 精准界定经营范围与特殊情形豁免
《新规》将农药经营范围明确划分为“农药”(含限制使用)与“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两类。申请前者必须符合河北省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规划。值得关注的是,两类特殊情形获得豁免:一是专门出口限制使用农药的企业,不受定点布局限制,但须注明“仅供境外使用”并签署不内销承诺书;二是专营杀鼠剂的商户,原则上每县(区)不超过2家,同样不受定点规划约束。此外,对于纯出口贸易或批发企业,《新规》允许其以办公场所替代实体营业场所,并可豁免配备部分陈列及安全设施,但严禁在现场存放任何农药产品。
三、 严控经营软硬件门槛与人员资质
《新规》对经营条件提出了量化标准:营业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仓储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且租赁场所的合同租期自申请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在人员方面,经营人员需具备农学、植保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完成56学时以上的专业培训。对于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要求更为严格,需具备2年以上相关从业经历。同时,《新规》重申,不得聘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禁业人员。
四、 强化可追溯管理与实名制销售
在数字化监管方面,《新规》要求经营者必须配备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及计算机管理系统,以建立完整的电子台账。对于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必须设立专区专柜并上锁管理,同时建立详实的实名购买记录台账,内容需涵盖购买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销售农药的品名、数量、施用范围等,实现全流程可追溯。
五、 规范审查流程与结论判定
《新规》设计了“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的双重机制。受理申请后,审查人员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须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审查结论分为单项与综合两类,综合结论“合格”的标准是所有单项无“不符合”项,且“建议改进”项总数不超过3个。若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结论不一致,将以实地核查结果为准,体现了“眼见为实”的审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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